乐市财政监〔2020〕28号
市级各部门,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深入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东方体育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东方体育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 号)精神,结合东方体育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东方体育市级财政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方体育财政局
2020年8月20日
东方体育市级财政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东方体育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东方体育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 号),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部门(单位)和财政部门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的财政项目支出所开展绩效目标管理、事前绩效评估、事中绩效监控、事后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预算部门(单位)负责制定本部门(单位)的项目绩效管理办法,对项目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结果应用;财政部门负责指导、推进本级预算部门(单位)开展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条 项目绩效管理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市委、东方体育重点任务要求;
(三)预算部门(单位)职责相关规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及办法、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和会计资料;
(六)项目设立的政策依据和目标、预算批复材料和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项目决算或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七)人大联网监督、巡视巡察和审计、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五条 各预算部门(单位)申请项目年度预算时,应按照规定要求申报绩效目标(详见附件1)。未按照规定申报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六条 绩效目标的内容应反映项目预期的产出、效果、满意度等,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和量化,主要包括:
(一)产出指标,包括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时效指标,以及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和资源等。
(二)效益指标,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三)满意度指标,包括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等。
第七条 项目绩效目标编报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突出重点。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相匹配,通过归纳和总结项目内容,梳理、分析和提炼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产出和效果的核心目标。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定量的,可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绩效目标要以结果为导向,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要结合投入产出,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以符合客观实际为前提,按照经济分类科目要求,明确支出事项、具体内容、标准和金额,编制详实可行的预算方案。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绩效目标、预算方案的审核,重点审核绩效目标的完整性、规范性,预算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以及产出和效果与预算方案的匹配性。绩效目标、预算方案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预算。
第九条 预算经同级人大批准后,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进行公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项目变化等因素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应由预算部门(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按程序调整绩效目标和预算。
第三章 事前绩效评估
第十条 预算部门(单位)组织开展项目事前绩效评估,进行自评打分(具体格式详见附件2)和撰写自评报告(具体格式见详见附件3),自评打分表和自评报告作为向财政部门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未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估或者绩效评估结果未通过的,不得安排预算。
财政部门结合预算评审,组织专家、第三方机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成立绩效评估工作组,在预算部门(单位)事前评估的基础上对重点项目开展复评,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预算部门(单位)新增项目时,应结合预算评审、项目立项审批等,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送财政部门。事前项目评估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立项必要性。主要评估项目设立是否与国家、省、市相关行业政策相关,是否与主管部门职能、规划及年度工作重点相关,是否有迫切的现实需求和确定的服务对象,是否属于财政资金支持范围等。
(二)投入经济性。主要评估项目投入产出比是否合理,成本测算是否充分,成本控制措施是否科学有效等。
(三)绩效目标合理性。主要评估项目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是否与相关规划、计划相符,是否与现实需求相匹配,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可衡量,指标值是否合理、可考核等。
(四)预算方案可行性。主要评估项目预算方案是否合理可行、是否经过前期论证,是否制定有效的过程控制措施和项目绩效可持续发挥的配套保障机制等。
(五)筹资合规性。主要评估项目资金来源渠道、筹措程序是否合规,财权与事权是否匹配,财政投入方式是否合理,筹资风险是否可控等。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项目是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项目,贯彻落实市委、东方体育重点任务要求的项目,预算成立前确定的重大项目,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实施期长的项目。
第十二条 评分定级标准:
部门自评和财政复评的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总分设置为100分,等级划分为四档:90分(含)-100分为优、80分(含)-90分为良、60分(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十三条 评估结果运用:
评估得分在90分(含)-100分的项目列入部门项目库;评估得分在60分(含)-90分的项目应由主管部门进行调整和完善,再次评审获得90分以上以后列入部门项目库;评估得分在60分以下的项目不得列入部门项目库。
第四章 事中绩效监控
第十四条 在预算执行期间,预算部门(单位)要对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并填报绩效监控表(详见附件4)。原则上绩效监控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并可根据需要增加监控频次。
第十五条 绩效监控是预算部门(单位)改进项目管理、合理安排预算、提高财政预算绩效的重要依据。绩效监控结果与绩效目标有较大偏差的或存在问题的,预算部门(单位)要及时分析原因进行纠偏和整改,如需调整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调整。
财政部门可根据管理需要对重点项目进行绩效监控,对实施中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应暂缓执行或停止预算拨款,对问题整改不到位的予以调减或收回预算资金。
第五章 事后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科学公正、统筹兼顾、激励约束、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实施。绩效评价分为部门自评和财政复评两种方式。
预算部门(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完成后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效益等进行自评。
财政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在部门自评的基础上对重点项目组织开展复评。根据项目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部门自评
(一)部门自评内容
预算部门(单位)按照要求,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的决策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办法)是否健全及严格执行、实现的产出效益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二)评价指标设置
预算部门(单位)参考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5)设计符合项目自身特点的绩效评价指标,在确定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与评价对象密切相关,全面反映项目决策、项目和资金管理、产出和效益;优先选取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产出和效益的核心指标,精简实用;指标内涵应当明确、具体、可衡量,数据及佐证资料应当可采集、可获得;同类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应具有一致性,便于评价结果相互比较。
在权重设置中,原则上在分层指标中,通用指标40分,共性指标30分,特性指标30分,一级指标分值在分层指标权重范围内设置,二级、三级指标分值在上一级指标权重范围内,按指标的重要性原则设置权重。
(三)形成绩效评价结论
根据效果指标的实现程度,开展绩效分析,并进行自评打分,形成评价结论,评价结论包括继续执行(适合)、需要完善(一般或需要修订)和清理退出(退出)。
(四)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根据绩效评价结论,从项目决策、项目实施和项目效益等方面撰写项目评价报告。对未达标的指标,分析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存在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意见。财政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格式参考附件6。
第十八条 财政复评:
根据管理需要,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第三方机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成立绩效评价工作组,在预算部门(单位)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对重点项目开展复评,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九条 评分定级标准:
部门自评和财政复评的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总分设置为100分,等级划分为四档:90分(含)-100分为优、80分(含)-90分为良、60分(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二十条 评价结果运用
评价得分在90分(含)-100分的项目,财政优先给予保障支持;评价得分在60分(含)-90分的项目应由部门(单位)进行整改;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的项目,调减单位预算经费。
第二十一条 预算部门收集汇总本系统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予以公开。财政部门将重点项目复评结果报送市人大、东方体育、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和市审计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使用财政资金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要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对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预算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各预算部门、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结合管理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财政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2.财政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参考)
3. 财政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格式)
4.财政项目绩效监控表
5.财政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参考)
6.财政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