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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体育财政局东方体育印发《东方体育市级财政政策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东方体育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20-09-09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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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市财政监〔2020〕29号

 

市级各部门,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深入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东方体育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东方体育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精神,并结合东方体育实际,研究制定了《东方体育市级财政政策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东方体育市级财政政策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东方体育财政局

                                                              2020年8月20日

 

 

 

东方体育市级财政政策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东方体育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东方体育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 号),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政策是指在一定时间内,由财政预算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政策目标的财政专项资金政策,以及市对区、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政策。政策范围由财政部门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部门(单位)和财政部门对财政政策组织开展的绩效目标管理、事前绩效评估、事中绩效监控、事后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预算部门(单位)负责建立本部门(单位)政策绩效管理制度,对政策进行绩效管理,健全财务和业务之间的工作协同机制;财政部门负责指导、推进本级预算部门(单位)开展财政政策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政策绩效管理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部门职能、中长期发展规划、部门中期规划情况,年度工作计划;

(三)财政政策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等;

(四)预算部门(单位)相关的预算、决算情况;

(五)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等记录;

(六)反映政策效果的书面材料;

(七)相关历史数据标准、行业标准和计划标准;

(八)人大联网监督、巡视巡察和审计、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九)符合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二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六条  各预算部门(单位)申请政策年度预算时,应依据政策文件规定和有关要求编报政策的绩效目标(详见附件1),未按照规定申报绩效目标的政策,不得安排预算。

第七条  政策目标的内容应反映预期产出、效益和满意度等,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主要包括:

(一)产出指标,是指政策实施的规模、政策覆盖面、受益人数等数量指标;政策实施管理需要符合规定要求和标准的质量指标;政策实施时间要求的时效指标;政策在实施过程中,预计需要发生和利用的资金、资产和资源等情况。

(二)效益指标,是指政策的实施,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其中:

经济效益指标是指政策实施中,以尽量少的劳动耗费取得尽量多的预期经营成果,或者以同等的劳动消耗取得更多的预期经营成果。如利润增加、产能提高等生产经营成果指标。

社会效益是指政策实施对社会发展所起的积极作用或产生的有益效果,具体表现为促进社会进步,带动地方就业等。

生态效益是指政策实施对促进生态平衡的影响。

可持续影响指标是指政策实施效果的持续影响。

(三)满意度指标,是指社会公众和受益对象等对政策实施效果的满意度。

第八条  财政政策绩效目标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突出重点。编制绩效目标应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事业发展计划,应与财政支出内容和效果相匹配,通过归纳和总结政策内容,梳理、分析和提炼符合政策主要内容的核心指标。

(二)细化量化。编制绩效目标应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要理顺政策绩效目标与具体项目绩效目标的逻辑关系,政策的绩效目标应与具体项目绩效目标相对应、相衔接。

(三)合理可行。绩效目标要以结果为导向,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要结合投入产出,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以符合客观实际为前提,按照经济分类科目要求,明确支出事项、具体内容、标准和金额,编制详实可行的预算方案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绩效目标、预算方案的审核,重点审核绩效目标的完整性、规范性,预算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以及产出和效果与预算方案的匹配性。绩效目标、预算方案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预算。

第十条  预算经同级人大批准后,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进行公示公开。在政策实施中,因政策变化等因素需调整绩效目标的,应由预算部门(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按程序调整绩效目标和预算。

 

第三章  事前绩效评估

第十一条  预算部门(单位)组织开展政策事前绩效评估并进行自评打分(具体格式详见附件2)和撰写自评报告(具体格式见详见附件3),自评打分表和自评报告作为向财政部门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未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估或者绩效评估结果未通过的,不得安排预算。

财政部门结合预算评审,组织专家、第三方机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成立绩效评估工作组,在预算部门(单位)事前评估的基础上对重大政策开展复评,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事前绩效评估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政策制定必要性。即政策需要解决的社会需求和目标,政策与部门职能、社会需求、财政投入和产出与效果的相关性。主要评估政策设立是否具有现实需求,与国家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等是否相符,与政策主体部门职能是否相符,与其他政策是否交叉重叠,是否经过充分调研论证等。

(二)绩效目标合理性。即政策预期可实现程度,包括绩效目标细化量化程度和政策预期效益可实现程度等。主要评估政策是否有明确的受益范围或对象,是否具有公共属性,绩效目标是否清晰明确,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是否分解落实到具体任务,绩效目标和指标是否合理可,预期绩效是否显著等。

(三)政策保障充分性。主要评估政策组织架构、运行机制、技术路线选择、计划进度安排等是否能保障政策有效落实,风险分析是否全面深入、应对措施是否有效等。

(四)政策的可持续性。主要评估政策实施是否有可持续的组织保障环境,是否考虑了政策后续执行的相关风险,政策实施是否具备可持续的人员、资金、技术等条件和能力。

(五)政策资金合规。即资金的筹集是否合法合规。主要评估政策是否属于财政支持范围,财权与事权是否匹配,支持方式是否合理,资金分配依据和投入产出比是否合理等。

第十三条  评分定级标准:

部门自评和财政复评的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总分设置为100分,等级划分为四档:90分(含)-100分为优、80分(含)-90分为良、60分(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十四条  评估结果运用:

评估得分在90分-100分的政策报请市委、东方体育审定是否实施;评估得分在60分-90分的政策应由政策牵头部门提出政策调整方案,再次评审获得90分以上后报请市委、东方体育审定是否实施;评估得分在60分以下的政策不得列入预算编制。

 

第四章  事中绩效监控

第十五条  在预算执行期间,预算部门(单位)要对政策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具体格式详见附件4),原则上每年至少监控一次,并可根据需要增加监控频次。涉及跨部门的政策,原则上按预算执行单位分别进行监控。

第十六条  预算部门(单位)实施绩效监控,发现与绩效目标有较大偏差的或存在问题的,要及时分析原因进行纠偏和整改,对有重大偏差的或难以继续实施的政策,应及时与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沟通。

财政部门要建立重大政策绩效监控机制,按照项目进度和绩效实现情况拨款,对存在严重问题的,要暂缓执行或停止预算拨款;对实施中与绩效目标有较大偏差或问题的,要及时分析原因,进行纠偏和整改,对于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暂缓执行或停止预算拨款。

 

第五章  事后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预算部门(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完成后要对政策制定、政策实施、政策效益情况进行自评。

财政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在部门自评的基础上对重大政策组织开展复评。根据政策评价结果,确定政策是否延续,并相应调整预算安排和政策规定。

第十八条  部门自评:

(一)绩效评价内容

绩效评价应系统反映政策制定、政策实施和政策效益等方面的内容,并通过绩效分析为完善政策提供依据。

(二)设置指标和权重

预算部门(单位)可参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附件5),设计符合政策绩效特点和政策实施要求的绩效评价指标,在聚焦政策的产出和效益指标的同时,分析、提炼政策制定和政策实施应具备的核心评价指标。

在权重设置中,原则上在一级指标中,政策制定指标20分,政策实施指标35分,政策效益指标45分,二级、三级指标分值在上一级指标权重范围内,按指标的重要性原则设置权重。

根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收集、梳理、统计、分析评价数据。要注重与历史数据的纵向比较,注重与相关部门、同类政策、相近区域的横向比较。

(三)形成绩效评价结论

根据效果指标的实现程度,开展绩效分析,并进行自评打分,形成评价结论,评价结论包括继续执行(适合)、需要完善(一般或需要修订)和清理退出(退出)。

(四)形成政策绩效评价报告

根据绩效评价结论,从政策制定、政策实施和政策效益等方面撰写政策绩效评价报告。要提炼政策实施中的经验做法,对未达标的指标,分析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存在问题,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建议。财政政策绩效评价报告格式参考附件6。

第十九条  财政复评:

根据管理需要,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第三方机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成立绩效评价工作组,在预算部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对重大政策开展复评,出具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  评分定级标准:

部门自评和财政复评的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总分设置为100分,等级划分为四档:90分(含)-100分为优、80分(含)-90分为良、60分(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二十一条   评价结果运用

评价得分在90分-100分的政策直接报请市委、东方体育审定是否继续实施;评价得分在60分-90分的政策应由政策牵头部门提出政策调整方案,再次评审获得90分以上后报请市委、东方体育审定是否继续实施;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的政策取消预算资金安排并清理退出。

第二十二条  预算部门收集汇总本系统政策绩效自评报告,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予以公开。财政部门将重大政策复评结果报送市人大、东方体育、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和市审计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使用财政资金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要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对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预算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结合管理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财政政策绩效目标申报表

2.财政政策事前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参考)

3.财政政策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格式)

4.财政政策绩效监控表

5.财政政策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参考)

6.财政政策绩效评价报告(格式)


 乐市财政监〔2020〕29号附件.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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