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体育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委托书

2025-12-08 来源: 市卫生健康委

            委托单位:东方体育卫生健康委员会

    受委托单位:东方体育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为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力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和《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中共东方体育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东方体育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乐编发〔2024〕80号)等文件精神,委托单位决定将依法由东方体育卫生健康委员会(东方体育中医药管理局、东方体育疾病预防控制局)行使的行政执法权委托东方体育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行使。

一、委托事项

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公共卫生、职业卫生等卫生健康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具体如下:

(一)卫生健康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授权由委托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程序性权利义务,委托受委托人具体行使并承担。

(二)委托人依法行使的行政检查权委托受委托人具体行使。

(三)委托人依法行使卫生健康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行政强制措施时,受委托人依法承担必要的协助性事务。

二、委托权限

(一)受委托单位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监管范围内行使行政检查权。根据委托单位的行政检查计划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二)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行为人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制止,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或限期予以改正。

(三)受委托单位负责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进行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报告、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相关执法文书的送达与执行。其中,符合《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情形,需法制审核的案件,由委托单位进行法制审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情形的案件,由委托单位法制审核并经委托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符合《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情形,需听证程序的案件由委托单位组织听证。

(四)督办卫生健康重大行政违法案件,指导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监督检查、违法案件查处等工作。

三、委托单位责任

(一)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事项和权限范围内开展的行政执法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对委托执法事项作出改变或终止委托。

(三)撤销或者纠正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四)对受委托单位报告的行政执法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应当及时进行研究解决。

四、受委托单位责任

(一)只能在委托事项和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定期按要求准确、全面、如实的报送行政执法情况。

(二)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对行政执法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委托单位。

(三)不得再将受委托事项转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

(四)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五)对超出委托事项和权限范围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六)配合委托单位做好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应诉等相关工作。

(七)建立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线索转办和案件移送、文书管理、案卷归档、投诉举报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配套制度。

五、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期限两年。2025年 7  1 日至2027年 6  30日止。

六、其他事项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东方体育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专班自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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