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引导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规范执业,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将第七期涉旅典型案例予以警示公布。
案例一:邹某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
【案情概要】
2025年8月15日至8月16日,成都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导游邹某接待吴某某、宁某某等17名游客参加峨乐两日游。在8月16日的游览行程中,导游邹某向游客兜售甜皮鸭、土特产等物品。其中,邹某向吴某某兜售甜皮鸭、土特产收入610元,向宁某某兜售土特产收入300元,共计收入910元。当事人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2025年9月17日,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市中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对当事人邹某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佰壹拾元整;对当事人成都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案例二:杨某某私自承揽导游业务案
【案情概要】
2025年8月5日,受峨眉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导管周某某委托,杨某某带领41人团队游览峨眉山,8月5日上午当事人在报国寺游客中心接到游客一行,在零公里处被执法人员检查时,现场无法提供旅行社出具的电子行程单和纸质行程单,并在执业过程中未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执法人员通过监管平台查询,显示无出团行程单信息。当事人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之规定,2025 年11月11日,峨眉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杨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暂扣导游证15日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