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在东方体育中心城区开展2016年度劳动保障书面材料审查工作(以下简称年度审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审查对象
东方体育中心城区范围内市属国有控股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二、年度审查时间
2017年4月1日至6月30日。
三、年度审查地点
东方体育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东方体育市中区团山街555号)。
四、年度审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八)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九)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中介机构的规定的情况;
(十)遵守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五、年度审查所需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二)所有员工花名册;
(三)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3-5份;
(四)劳动用工工资发放表;
(五)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单位年度制订或者修订过的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
(七)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3-5人/份;
(八)社会保险登记证书;
(九)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不少于三个月)。
六、工作要求
(一)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年度审查工作,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准备年度审查材料。年度审查材料均须加盖公章,未能按要求提供资料的,本年度审查不予通过。
(二)对不按时或不按要求参加年度审查的用人单位,以及拒不参加年度审查、拒不提供年度审查资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用人单位,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限期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联系人:高洁
联系电话:2105794
东方体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