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自治县民政局,乐山高新区社会工作部:
《东方体育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已经东方体育民政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1.东方体育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2.诚信承诺和授权书
.3.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
.4.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表
.5.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入户调查表
.6.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公示
.7.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确认告知书
.8.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不予确认告知书
.9.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调整告知书
.10.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动态管理记录
东方体育民政局
2025年10月21日
附件1
东方体育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方体育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东方体育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民政部办公厅印发<东方体育加强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4〕31号)、《四川省民政厅东方体育印发<四川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川民规〔2025〕1号)》等相关要求,结合东方体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因地制宜、公平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三条 本市户籍居民申请救助帮扶,需要开展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的,适用本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统筹考虑居住年限、稳定就业等因素,对常住本地,且持有东方体育居住证的本省户籍居民开展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的受理、调查、审核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按规定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牵头制定相应的审核确认办法和监管程序,加强监督指导。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被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家庭财产状况限定标准参照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确定;
(四)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不低于60%;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刚性支出包括以下必需支出:
(一)生活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维持基本生活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必要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支出,认定标准最高不超过东方体育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医疗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就诊发生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支付或赔付后,扣除社会互助、慈善帮困等因素,由个人实际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支出,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罕见病患者根据县级以上(含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处方在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自费购买的维持日常治疗所必需的特定药品,视为合规医疗支出。罕见病病种参考《东方体育公布第一批罕见病目录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0号)和《东方体育公布第二批罕见病目录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3〕26号)文件确定。
(三)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幼儿园阶段,或者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阶段,由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者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照就读幼儿园、学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同类公办幼儿园、学校收费标准认定。
学生异地就读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实际支出的交通费纳入教育刚性支出范围。单次交通费不超过居住地至就学地高铁(动车)二等座或硬卧学生票优惠价格,每12个月认定交通费用上限为4次,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四)残疾康复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扣除政府补助、商业保险赔付费用等部分后,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及辅助器具范围,按照当地有关目录执行。
(五)就业成本支出。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就业产生的必要成本,按东方体育同期城市低保标准的50%核定。
(六)其他支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属于刚性支出的费用。
第七条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财产范围、家庭收入范围的认定,参照《东方体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相关刚性支出在核算家庭收入时不予扣减。
第八条 对于要件不全、劳动能力或残疾等级无法鉴定等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形复杂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考虑其现实困境和长期生活状况,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或者拒绝从事劳动生产;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调查;
(三)故意隐瞒家庭成员真实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
(四)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原则上由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也可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可在办理居住证后向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的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相互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委托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受理、审核、确认等基本程序,参照《东方体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乐市民政规〔2022〕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等申请材料,签署诚信承诺书,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无法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但愿意进行书面承诺的,可实行容缺受理,在入户调查时由申请人补齐提交。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各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审核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第十六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作出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或短信(微信)方式告知结果并说明理由,并将告知信息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受理申请或调查过程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本办法第九条列明相应情形,且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可终止认定程序,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低保边缘家庭的申请人,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不符合相应认定条件,但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在征得其同意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照其申请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直接转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简化工作流程。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保存。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 经审核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有效期不超过十二个月,自作出认定之日起计算,到期自动失效。在有效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社会救助或者帮扶。
第二十一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可在有效期满前主动申请复核,前期已经提交且无变化的申请材料,不要求重复提交;有效期满未及时申请延期,需要再次申请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
第二十二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申请救助帮扶,需要提供认定信息的,由受理的社会救助相关部门对接同级民政部门获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纳入常态化监测预警范围,为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开展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
第二十三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家庭成员应当及时向认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五章 日常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主动公开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政策、认定程序,依法公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基本情况。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咨询、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负责认定和救助帮扶的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或信息获取障碍、申请人失信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已经履职尽责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不予问责或免于问责。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骗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资格,并获得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由民政部门取消其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身份,有关救助实施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2
诚信承诺和授权书
本人郑重声明,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共同委托的申请人和家庭经济状况申报具体经办人,本人所做出的申请和申报行为代表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共同意愿。
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已充分清楚了解并保证遵守东方体育相关社会救助政策及法律法规,承诺提供的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和经济状况属实,如有不实,愿停止申请或终止享受相关的社会救助,对已取得的社会救助款物予以主动退回,并承担相应处罚及法律责任。上述资料如有变动,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将于10日内向当地相关社会救助管理机构主动报告。
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授权东方体育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和本人所提出申请的相关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向所有涉及到本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部门或机构查询、核对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状况。亦同意授权所有涉及到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济状况信息部门或机构将所需信息资料提供给东方体育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和本人所提出申请的相关社会救助管理机构。
以上是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自愿做出的承诺和授权,信守并承担相应责任,特此声明。
声明人(家庭成员)签字:
1、姓名 身份证号 手印
2、姓名 身份证号 手印
3、姓名 身份证号 手印
4、姓名 身份证号 手印
5、姓名 身份证号 手印
6、姓名 身份证号 手印
年 月 日
附件3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样表)
(申请人填写)
申请人姓名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性别 | 出生日期 | |||||||||||||||||||||||||||
民族 | 婚姻状况 | 健康状况 | 劳动能力 | 学业状况 | ||||||||||||||||||||||||||
就业状况 | 联系方式(手机号码) | 文化程度 |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 人 | ||||||||||||||||||||||||||
家庭成员近亲属中有无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经办人员或村干部 | ||||||||||||||||||||||||||||||
户籍所在地 | 省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 |||||||||||||||||||||||||||||
实际居住地 | 省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 |||||||||||||||||||||||||||||
代理人姓名 | (本人签字并按捺指纹) | 与申请人关系 | 代理人联系电话 | |||||||||||||||||||||||||||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性别 | 与申请人关系 | 婚姻状况 | 健康状况(残疾类别、等级) | 就业状况 | 月/年收入 | 身份证号码 | |||||||||||||||||||||
非共同生活赡(抚、扶)养人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性别 | 年赡(抚、扶)养费 | 与申请人关系 | 婚姻状况 | 健康状况(残疾类别、等级) | 就业 状况 | 月/年收入 | 身份证号码 | ||||||||||||||||||||
家庭收入支出情况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 家庭人均年收入 | 元 | 家庭总收入 | 元 | ||||||||||||||||||||||||||
提出申请之月前十二个月家庭刚性支出情况 | 总支出 元。其中,生活支出 元;医疗支出 元;教育支出 元;残疾康复支出 元;就业成本支出 元;其他支出 元。 | |||||||||||||||||||||||||||||
家庭财产情况(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 银行存款 | 元 | 有价证券 | 元 | 债权 | 元 | 其他金融资产 | 元 | ||||||||||||||||||||||
房产 | 房屋地址 | 建筑面积 (㎡) | 房屋性质 | 房屋来源 | 购(建)房时间 | |||||||||||||||||||||||||
机动车(船) | 车(船)主 姓名 | 车(船)型 | 车(船)牌号 | 排气量 | 购买时间 | 现值估算(元) | ||||||||||||||||||||||||
大型农机具 | 农机具主姓名 | 购买时间 | 购买金额(元) | |||||||||||||||||||||||||||
开办或者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成的资产 | 元 | |||||||||||||||||||||||||||||
其他财产 |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 |||||||||||||||||||||||||||||
填表说明:
1.婚姻状况填写以下分类:(1)未婚;(2)已婚;(3)丧偶;(4)离婚 。
2.健康状况填写以下分类:(1)健康或良好;(2)一般或较弱;(3)重病。
3.劳动能力填写以下分类:(1)有劳动能力;(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4)无劳动能力。
4.学业状况填写以下分类:(1)在读;(2)毕业;(3)肄业;(4)结业;(5)休学。
5.就业状况填写以下分类:(1)在职人员;(2)登记失业人员;(3)无就业人员(原未登记失业人员);(4)灵活就业人员;(5)离退休人员;(6)务农人员;(7)务工人员;(8)在读人员;(9)非法定年龄就业状况。
6.文化程度填写以下分类:(1)文盲或半文盲;(2)博士研究生;(3)硕士研究生;(4)大学本科;(5)大学专科或专科学校;(6)中等专业学校或中等技术学校;(7)技工学校;(8)高中;(9)初中;(10)小学;(11)幼儿园;(12)学龄前;(13)特殊教育。
7.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8.与申请人的关系:(1)配偶;(2)子/婿;(3)女/媳;(4)孙子女/外孙子女;(5)父母/岳父母/公婆;(6)祖父母/外祖父母;(7)兄弟姐妹;(8)其他。
9.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及基金证券、可转换证券等衍生品种。
10.建筑面积:按房屋产权证填报。
11.房屋性质填写以下分类:(1)自有私房;(2)租用公房;(3)租用私房;(4)临时搭建房;(5)借住房。
12.房屋来源:(1)自购房;(2)自建房;(3)回迁房;(4)承租公房(本家庭无产权房及承租公房的不填此项)。
13.车型填写以下分类:(1)家用汽车;(2)货车;(3)普通二轮车;(4)三轮摩托车;(5)残疾人代步车;(6)其他类型。
14.机动车现值可参考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中“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进行估算。
附件4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表(样表)
(工作人员填写)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家庭 人口数 | (照片粘贴处) | |||||||||||||||||||
出生年月 | 所在单位 | ||||||||||||||||||||||
户籍所在地 | 省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 ||||||||||||||||||||||
实际居住地 | 省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 ||||||||||||||||||||||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情况 | |||||||||||||||||||||||
姓名 | 年龄 | 性别 | 与申请人关系 | 婚姻状况 | 健康状况(健康、一般、残疾、患病) | 就业状况 | 月收入 | 身份证号码 | |||||||||||||||
非共同生活赡(抚、扶)养人情况 | |||||||||||||||||||||||
姓名 | 年龄 | 性别 | 年赡(抚、扶)养费 | 与申请人关系 | 婚姻 状况 | 健康状况(健康、一般、残疾、患病) | 就业状况 | 月收入 | 身份证号码 | ||||||||||||||
家庭经济状况 | |||||||||||||||||||||||
是否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经办人员或村干部近亲属 | |||||||||||||||||||||||
核算情况 |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人均年收入情况 | 元/年,低于£ 不低于£上年度城镇£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
提出申请之月前十二个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 | %,低于£ 不低于£60%。 | ||||||||||||||||||||||
调查核实情况 | 经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刚性支出情况和生活状况符合£ 不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条件。 调查核实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
公开公示情况 | 有异议 □ 无异议 □ | 异议核实情况 | |||||||||||||||||||||
乡镇街道 审核意见 | 经调查、审核、公示,建议 乡镇(街道) 村(社区) 家庭认定□ 不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盖章) 年 月 日 | ||||||||||||||||||||||
经办人 | 负责人 | ||||||||||||||||||||||
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意见 | 经调查、审核、公示,同意 乡镇(街道) 村(社区) 家庭认定□ 不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盖章) 年 月 日 | ||||||||||||||||||||||
经办人 | 负责人 | ||||||||||||||||||||||
附件5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入户调查表(样表)
(工作人员填写)
镇/乡 社区(村)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 |||||||||||||||
申请人姓名 | 家庭人口数 | ||||||||||||||
户籍所在地 | |||||||||||||||
实际居住地 | |||||||||||||||
家庭经济 状况 | |||||||||||||||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情况 | |||||||||||||||
姓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性别 | 婚姻 | 健康状况 (健康、一般、残疾、患病) | 职业 状况 | 月收入 | 身份证号码 | ||||||||
非共同生活赡(抚、扶)养人情况 | |||||||||||||||
姓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性别 | 婚姻 | 健康状况 (健康、一般、残疾、患病) | 职业 状况 | 月收入 | 身份证号码 | ||||||||
家庭困难 综合情况 | |||||||||||||||
是否与申请材料一致:是□ 否□ 如选“否”,请说明情况: | |||||||||||||||
入户调查人员签字(两人以上): | |||||||||||||||
以上入户调查填写情况是否属实: 被调查家庭成员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
1.家庭经济状况填写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等情况;
2.家庭困难综合情况填写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主要原因。
附件6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公示(样表)
经申请、审核,拟认定 村(社区)下列家庭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现予公示(公示期为7天),接受社会监督。
如有异议,请提供事实依据,向本乡镇(街道)反映。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举报电话:
县(市、区)民政局举报电话:
(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家庭所在村(社区) | 拟认定家庭户主姓名 | 备注 |
附件7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确认告知书(样表)
( 年第 号 )
乡镇(街道) 村(社区) 先生/女士:
经您(您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或您委托的代理人)
申请,根据《乐山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等规定,对您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支出、实际生活等状况及资料进行了调查和审核。
经调查、审核、公示无异议,现正式告知您,您的家庭已被确认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有效期不超过十二个月,自作出认定之日起计算,到期自动失效。如需继续认定,可在有效期满前主动申请复核。
特此告知。
送达人:
县(市、区)民政局联系电话: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8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不予确认告知书(样表)
( 年第 号 )
乡镇(街道) 村(社区) 先生/女士:
您(您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或您委托的代理人) 于 年 月 日提交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经调查、审核,根据《乐山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等规定,您的家庭因: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为 元/年,超过上年度东方体育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元/年)。
□提出申请之月前十二个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为 元,家庭总收入为 元,比例为 %,低于60%。
□家庭财产状况或实际消费水平不符合乐山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财产状况规定,具体表现为:
不予认定,特此告知。
若对调查审核情况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地乡镇(街道)提出复查申请。
送达人:
县(市、区)民政局联系电话: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9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调整告知书(样表)
乡镇(街道) 村(社区) 先生/女士:
经调查、审核,因您(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长期在外生活且未按规定主动报告□超过半年无法联系),经过重新核算认定,决定对您家庭原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身份作如下调整:
从 年 月起,对您家庭原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身份予以退出。
退出原因:
送达人:
县(市、区)民政局联系电话: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0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动态管理记录(样表)
(工作人员填写)
入户时间 | 调查人 | ||
调查情况: 调查结论: 调查单位(盖章) | |||
入户时间 | 调查人 | ||
调查情况: 调查结论: 调查单位(盖章) | |||
入户时间 | 调查人 | ||
调查情况: 调查结论: 调查单位(盖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