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5-09-29 15:35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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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财采[2015]28号
各市(州)财政局,省政府采购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相关规定,针对现阶段我省信息统计报送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新形势下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信息统计工作。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各编报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业务培训,明确职责、专人负责,确保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准确填报信息统计数据。各编报单位在填报数据时,应参照财政部印发的《2015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说明》,注重数据的完整性、关联性。除系统自动生成的表1-10外,各级财政部门应手工准确填报表11-14。同时,各市(州)财政部门在汇总下级编报单位数据时,应重点核实报表数据是否准确,采购机构类别是否对应等(如表2中,“按采购机构划分”分类中,“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应为0),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退回并限期责令修改。
三、务必及时报送统计报表。各编报单位通过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编报报表,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上报季报,次年1月15日前上报年报。上报报表以及统计分析报告必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后,报送四川省财政厅。
报表不符合要求,逾期未上报者,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其他有关事项。在编报过程中,如遇统计编报口径问题,请与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联系。如遇系统软件操作问题,请与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联系。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
028-86725617;028-86674657;028-86662797
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联系电话:
010-82862014;010-88482388;400-810-1996
四川省财政厅
2015年9月22日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