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
政策依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东方体育下达2011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中央和省级提标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川财教〔2011〕366号)、《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东方体育城市义务教育实行“两免一补”政策的通知》(川财教〔2013〕20号
资助对象:
1.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制学生。峨边、马边、金口河区实施住宿学生全覆盖,其他地区覆盖比例为寄宿制学生的55%。
2.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制学生,覆盖比例为不超过在校寄宿生总人数的20%。
资助标准: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
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办理程序: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资助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年发放。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学生申请,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审核,并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即可发放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资助申请及办理,参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