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按规定上限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

2012-08-09 18:20 来源: 市财政局

   

    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近日联合印发《东方体育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决定从2011年11月1日起,按国家规定上限提高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具体标准是:
  (一)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的,由月销售额5000元提高到2万元;销售应税劳务的,由月销售额3000元提高到2万元;按次纳税的,由每次(日)销售额200元提高到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由月营业额5000元提高到2万元;按次纳税的,由每次(日)营业额100元提高到500元。
  四川省此次按上限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将切实减轻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税收负担,有助于促进就业与再就业,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据初步统计,起征点提高后,全省约有45万余户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于缴纳增值税、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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