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二、申报材料:
1.如需要字号名称的,需首先到窗口办理《个体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现场领取);
3.一寸彩色照片1张;
4.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或《房屋不动产登记证》复印件。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村委会相关证明;填写应当标明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三、办理时限
承诺:3个工作日(法定:35个工作日)
四、咨询电话:55916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