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风景名胜区摄影经营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2017-04-26 16:26 来源: 东方体育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峨眉山风景区摄影经营从业人员的管理,维护消费者及经营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塑造一流的旅游形象,根据《价格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四川省旅游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峨眉山风景名胜区实际,现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在峨眉山景区内从事摄影经营活动的人员,必须经管委会批准,并在综合管理办公室办理《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经营许可证》,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摄影经营活动。

第二条、摄影经营从业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峨眉山景区,自觉保护文化、自然遗产资源爱护景区公共设施、维护景区环境;

(二)诚实守信,礼貌待客、热情服务,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素养;

(三)遵纪守法,服从峨眉山景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的统一管理;

(四)按要求参加峨眉山景区管委会的相关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五)办理完善《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

第三条、摄影经营从业人员须严格按照“定点、定位、定员、定价”的要求从事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地点、改变经营项目、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和价格从事经营。

第四条、摄影经营从业人员不得擅自将确定的经营点以转让、变相转让、出租等方式交由他人经营;不得转借、出租、出卖、伪造、涂改相关经营证照。

第五条、摄影经营从业人员有爱护景区环境、保护景区资源、爱护公共设施、维护正常旅游秩序、宣传树立峨眉山良好形象的义务,应自觉阻止破坏景区环境、资源、公共设施和扰乱旅游秩序等行为。

第六条、摄影经营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峨眉山市委、东方体育及峨眉山景区管委会各项管理规定,做到遵纪守法、服从管理、亮证经营、佩证上岗、服装规整、仪表端庄、礼貌待人、优质服务。

第七条、摄影经营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讲究公德、助人为乐。

第八条、摄影经营从业人员应做到摄影柜物品摆放整齐、摄影点环境整洁,责任区无垃圾污物,无乱堆乱放、乱搭乱挂,保持良好的环境面貌。

第九条、摄影经营从业人员应做到诚信经营、公平交易、有序竞争、货真价实、真实宣传,不以欺诈牟利、拦车追车、喊客拉客、强行交易、虚假宣传等不当经营手段破坏旅游市场秩序。

第十条、摄影经营从业人员从事摄影经营活动必须明码标价、以张计价,不能以套计价欺诈游客。不得突破景区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浮动范围恶意竞争或高于景区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浮动范围牟取暴利。

第十一条、摄影经营从业人员除遵守上述规定外,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围追尾随纠缠游客,强行向游客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二)出售假冒伪劣、过期胶卷、电池等物品;

(三)服务态度恶劣,殴打、谩骂、敲诈游客;

(四)与其他行业经营人员相互串通抽取回扣;

(五)在经营地点嬉戏打闹或打牌赌博;

(六)在景区非吸烟区吸烟;

(七)乱扔垃圾、乱摆乱放、乱搭乱挂;

(八)拒不配合相关部门依法管理,殴打、谩骂管理人员或聚众起哄闹事,扰乱社会治安;

(九)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在寺庙场所从事摄影经营活动的人员还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觉遵守国家《宗教事务条例》及相关规定、峨眉山佛教协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亮证从事摄影经营活动;

(二)自觉维护景区内寺院场所的清净庄严尊重佛教、恭敬法师,不说不做有损佛教和僧众的言行;

(三)不在寺院范围内从事与摄影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各片区管理处负责本辖区内摄影经营场所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黄湾乡,景区公安分局、民宗局、峨眉山市市场监管局景区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景区内摄影经营从业人员和场所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摄影经营从业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自觉接受游人和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五条、加强对摄影经营从业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峨眉山景区管委会针对摄影经营从业人员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计分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摄影经营从业人员计分管理办法实行每年度12分制,累计计分方式,根据累计分数分别对经营者做出批评教育、学习整改、停业整顿、暂缓年审办证甚至取消摄影经营资格等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各情形扣分标准如下:

(一)下列情形扣1分:

1.摄影柜物品未按统一标准摆放;

2.不爱护景区环境卫生,乱扔垃圾;

3.在景区非吸烟点吸烟;

4.服务不热情、语言不文明;

5.仪表不整洁、个人卫生差;

6.未按定点定位规定经营。

(二)下列情形扣2分:

1.在经营场所嬉戏打闹;

2.语言、行为有损峨眉山景区形象;

3.未统一着装、佩证进行经营活动;

4.无故不参加管理机关组织的会议或培训。

(三)下列情形扣3分:

1.证照不齐,未明码标价;

2.在经营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3.违反国家《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及峨眉山市委、东方体育、峨眉山景区管委会、峨眉山佛教协会相关要求;

4.在经营地点聚众打牌赌博。

(四)下列情形扣4分:

1.纠缠游人,引起游人强烈反感并投诉;

2.言行有损佛教和僧众,扰乱寺院场所的清净庄严;

3.与其他经营行业经营人员相互串通抽取回扣。

(五)下列情行扣6分:

1.从事与摄影无关的经营活动;

2.拒绝管理人员正常检查、管理。

(六)下列情形扣8分:

1.出售假冒伪劣、过期胶卷、电池等物品;

2.在经营活动中有欺骗、欺诈行为。

(七)下列情形扣10分:

1.言行有损峨眉山景区利益和形象,给峨眉山景区声誉造成恶劣影响,被东方体育级以上媒体曝光;

2.不尊重消费者的选择,采取侮辱、下咒等方式迫使他人接受其服务。

(八)下列情形扣12分:

1.殴打、谩骂、敲诈旅游者;

2.不服从管理机关管理,殴打、谩骂管理人员或聚众起哄闹事,扰乱社会治安;

3.游人危难见死不救,乘机勒索;

4.私自转借、转租、出售、伪造和涂改相关经营证照。

(九)上述条款未予列举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扣分。

第十八条、摄影经营从业人员违法、违规扣分的相应处罚如下:

(一)累计扣分达3分者,批评教育,写出书面检查,职能部门发出警示通知书;

(二)累计扣分达6分者,学习7天,提出整改措施,由所在管理处通报批评;

(三)累计扣分达9分者,学习15天,提出整改措施,由所在管理处通报批评;

(四)累计扣分1011分者,停业整顿30天,提出整改措施,全山通报批评;

(五)累计扣分达12分者,停业整顿2个月,提出整改措施,全山通报批评,暂缓年审办证;

(六)摄影经营从业人员一次扣分达12分者,取缔其景区经营资格。

(七)累计分数受到相应的处罚后,该分数不清零,如本年度再违规的,继续累计分数。

第十九条、摄影经营从业人员扣分由峨眉山市市场监管局景区分局、各管理处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处罚由综合办会同峨眉山市市场监管局景区分局和各管理处共同组织实施。具体内容为:

(一)检查人员在区域内检查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实施处罚时,必须有2人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实施扣分时须在“计分卡”上注明扣分事由,由扣分人员签名并加盖专用章,被扣分方负责人签字确认,如拒不签字确认的,由管理人员注明;

(二)扣13分(含3分),由所在区域管理人员负责实施,并报所在管理处;

(三)扣46分(含6分),由所在管理处或峨眉山市市场监管局景区分局实施,并报综合管理办公室;

(四)扣712分(含12分),由峨眉山市市场监管局景区分局和所在管理处共同做出决定,并报综合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条、各管理处每月填写扣分明细表于当月28日前报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被扣分的摄影经营从业人员对扣分处理决定有权陈述和申辩。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主张权利。

第二十二条、摄影经营从业人员12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单位暂保留其扣分卡,并在10日内交综合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和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峨眉山景区管委会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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