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业信息联络员备案办法

2015-12-24 17:06 来源: 市工商局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企业之间的联系,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及国家工商总局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信息联络员实行备案制。

  第三条 经备案后的企业信息联络员,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并公示年报信息、公示企业即时信息等行为,视为企业行为。企业对信息联络员报送并公示的企业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 企业信息联络员备案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授权委托人员(一名),并相对固定;

  (二)经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确认并授权。

  第五条 申请和变更企业信息联络员备案需提交:经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的备案申请表、企业信息联络员身份证复印件、手机号码。

  第六条 企业信息联络员登录“四川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gsxt.scaic.gov.cn)”即“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线填报企业信息联络员基本信息,将备案申请表打印,经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后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存档。

  第七条 企业信息联络员及备案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备案。

  第八条 四川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动向企业信息联络员备案手机发送企业用户登录初始密码,企业获取密码后登录“四川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

  第九条 企业信息联络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报送并公示企业年报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四川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二)公示企业即时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内容,企业即时信息自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向社会公示。

  (三)更正企业公示的不准确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企业信息联络员应及时更正,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

  (四)协助、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抽查和核查工作。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信息联络员应当协助、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核查。

  (五)及时反映企业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条 企业信息联络员不得在“四川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论,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联络员备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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