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体育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行政权力事项
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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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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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对口部门 事项名称 |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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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事项名称 |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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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东方体育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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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06项: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2、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474号) 第4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第5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3、地方性法规《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12年5月28日施行) 第34条:…省级风景名胜区符合规划的其他建设项目,其选址和设计方案,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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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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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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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一、选址审批申请条件:有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文件及批件,有县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选址初审报告,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审查通过,该项目属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符合规划的,除重大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申报资料: 1、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 2、县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选址初审意见; 3、该项目的建议书及批复文件(或政府下达的建设任务相关文件); 4、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结果;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选址和方案同时审批的申请条件:有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文件及批件,有县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选址和方案初审报告,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审查通过,该项目属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符合规划的,除重大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申报资料: 1、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和方案申请书; 2、县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选址和方案初审意见; 3、该项目的建议书及批复文件(或政府下达的建设任务相关文件); 4、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结果; 5、初步设计方案及相关的基础资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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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东方体育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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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东方体育政务中心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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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833-2427369、2427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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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表格 |
事项申请的表格可在东方体育政务中心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窗口领取或在电子政务服务大厅内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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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请问:这项工作从受理到办理完结需要多长时间? 答:这项工作完成的法定时间是30个工作日,我们承诺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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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3-2425309、2495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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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行为不服: 在60日内依法向东方体育人民政府或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东方体育《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风景名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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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单 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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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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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单 位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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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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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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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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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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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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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
建
项
目
概
况 |
项目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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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址论证 |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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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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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工程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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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用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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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用地权属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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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用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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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工程对周边环境是否有控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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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工程 意向性方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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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审 材 料 一 览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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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 料 名 称 |
应送份数 |
实送份数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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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书 |
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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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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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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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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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地形图 [ ]1/500 [ ]1/1000 [ ]1/2000 |
四份 |
|
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可加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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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
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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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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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结果 |
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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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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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项目选址和方案申请书 |
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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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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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县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初审意见 |
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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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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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县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方案初审意见 |
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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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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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初步设计方案及相关的基础资料 |
四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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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电子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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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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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报 须 知
一、申报条件 1、有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文件及批件; 2、有县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选址(和方案)初审报告; 3、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审查通过; 4、该项目属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符合规划的,除重大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景区项目实行分级审批,凡属省住建厅审批的按住建厅要求办理。属市住建局审批的可分两种情况申报: 1、仅选址的工程项目,按送审材料中的1、2、3、4、5、7项报件; 2、选址与方案同时申报的项目,按送审材料中的2、3、4、5、6、7、8、9项报件。 三、县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初步审查时,必须征求景区管委会意见,其意见作为附件报送。 四、凡景区内的工程项目,必须以景区法定规划为依据,景区总规和详规未向市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必须同时报送总规和详规资料(含电子文件),否则不予接件。 五、要求所报材料真实有效,否则,对应的行政许可或批复文件自动无效,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概由申报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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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件 |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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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址 意见书 |
编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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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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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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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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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体育《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风景名胜区)(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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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单 位 |
名称 |
××景区××工程新建 |
邮政编码 |
×××× |
申 请 单 位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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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省××市××景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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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 |
联系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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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李×× |
联系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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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
建
项
目
概
况 |
项目工程名称 |
××风景点新建 |
选址论证 |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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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址 |
××景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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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工程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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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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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用地权属性质 |
国有、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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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用地情况 |
林地、耕地、果园、办公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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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工程对周边环境是否有控制要求 |
间距、采光、通风、噪音等特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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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工程 意向性方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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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审 材 料 一 览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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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 料 名 称 |
应送份数 |
实送份数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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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书 |
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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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
2 |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一份 |
|
单位盖章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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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地形图 [ ]1/500 [ ]1/1000 [ ]1/2000 |
四份 |
|
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可加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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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
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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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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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结果 |
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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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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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项目选址和方案申请书 |
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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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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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县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初审意见 |
一份 |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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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县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方案初审意见 |
一份 |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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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初步设计方案及相关的基础资料 |
四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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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电子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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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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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报 须 知
一、申报条件 1、有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文件及批件; 2、有县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选址(和方案)初审报告; 3、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审查通过; 4、该项目属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符合规划的,除重大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景区项目实行分级审批,凡属省住建厅审批的按住建厅要求办理。属市住建局审批的可分两种情况申报: 1、仅选址的工程项目,按送审材料中的1、2、3、4、5、7项报件; 2、选址与方案同时申报的项目,按送审材料中的2、3、4、5、6、7、8、9项报件。 三、县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初步审查时,必须征求景区管委会意见,其意见作为附件报送。 四、凡景区内的工程项目,必须以景区法定规划为依据,景区总规和详规未向市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必须同时报送总规和详规资料(含电子文件),否则不予接件。 五、要求所报材料真实有效,否则,对应的行政许可或批复文件自动无效,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概由申报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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