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期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2018-11-14 16:28 来源: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导言:

建设工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重要的内容。截止2015年11月5日,在无讼案例中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民事案由的共61740个;在搜索结果中再以“工期”为关键词筛选,共有18538个结果,其中2013年涉及工期纠纷的案件共2916件,2014年更是多达10173件,2015年目前共2625件。工期纠纷案件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比例接近三分之二。在当前全国一、二线城市楼市渐渐回温的大背景下,无论是开发商还是建筑商都应该更加重视建设工程工期的问题。建设工期主要包括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以及工期的顺延及工期延误,我们将分为三篇文章逐一论述。

开工日期是一个建设工程工期的起算点。

开工日期的辨析

日期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进场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通用条款第1.1.4.1项规定,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其中,开工又分为新建工程的开工和改建、扩建和旧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前者指开始进行基础桩施工或土方开挖;后者指开始进行拆改作业。故而,人员、设备进场,工地围墙修建等情况不能视为开工。

开工日期的确定

实践中,经常出现如下情况:(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开工日期;(2)施工许可证上约定了开工日期;(3)监理单位指定了开工日期;(4)开工报告中注明了开工日期;(5)建筑商实际进场施工的日期等等。上述开工日期中以哪一个日期作为建设工程工期的起算日期,在实务中出现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根据施工许可证载明的日期进行认定;第二种观点认为,应综合案件的事实情况分不同情况进行认定。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具有合理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根据本条款规定,建设单位应该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而并非严格按照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而且不能按期开工的还可以延期两次,每次不超过三个月,即建设单位实际开工日期可以晚于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开工日期最多六个月。如此一来,出现纠纷时再以施工许可证载明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显然对承包商而言是不公平的。同时,施工许可证注明的日期应该只具有指明证书颁发日期的作用,没有确定开工日期的作用。故而,以合同约定和施工许可证记载的日期为基准,综合客观情况,以最接近开工实际情况的日期为开工日期较为合适。例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东方体育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5条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以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为依据。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发出后,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应以开工条件成就时间确定。没有开工通知或者开工报告的,应以实际开工时间确定。

此外,常用合同文本对此也有规定:

1.《菲迪克(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红皮书)第8.1款规定

除非合同协议书另有说明:工程师应在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商发出开工日期的通知;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说明,开工日期应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42天内。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后,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尽早开始工程的实施,随后应以正当速度,不拖延地进行工程施工。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通用条款第7.3.2款规定

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第11.1.1款项规定: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比较上述规定可以发现,FIDIC条款下监理人确定的开工日期和施工单位实际施工日期可以并不一致。这种情况在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中也有类似规定,即“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但是,示范合同文本和招标文件文本都明确规定了工期自开工日期载明的日期起算,那么监理人一旦确定并发出开工通知,明确了开工日期,如果实际开工日期较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有所拖延,这种工期延误的风险应由承包商承担。

风险提示及防范策略

开工阶段,当事人应注意的事项主要有:

1.除当事人有相应约定,开工前办理相关证照的义务归属发包人;如果因发包人的原因未办理完成相应的开工证照,开工日期延误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开工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损失。

3.其他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情况,如现场不满足施工条件,拆迁工作不能满足施工需要,设计图临时变更,水、电、通讯等条件不能满足施工期间的需要等。

4.外部因素。这里主要是群众阻挠,包括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群众阻挠和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群众阻挠。由发包人引起的,应由发包人承担开工日期延误、工期顺延的后果;由承包人引起的,承包人不能要求工期顺延、赔偿停工损失。

在实践中,对于发包方的具体义务,如上述的场地、设备、资金等条件,不能仅仅在合同中约定为“施工条件已具备”或其他类似模糊的约定,应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东方体育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是否一定会造成开工日期延误,则要根据不同情况认定。根据《建筑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施工单位在施工许可证尚未办理的情况下进场施工,如果符合开工条件,并不一定会被责令停止施工。如果因为施工许可证未办理,施工被叫停,那么施工单位可以要求工期顺延及经济补偿;如果施工未被叫停,那么工期仍应按实际开工日期起按合同约定计算。在施工被叫停的情况下,承包人应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在示范合同文本条件下,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一旦发生开工日期延误,或因为上述情况工程被叫停,当事人应及时做好索赔工作。在示范合同文本条件下,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对方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并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的28日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而在FIDIC合同条款下,承包人索赔通知书递交的期限和示范合同文本一致,均为28天;递交索赔报告的期限为承包商差距(或应已察觉)引起索赔事件或情况后42天内,或在承包商可能建议并经工程师认可的其他期限内。而对雇主的索赔,在FIDIC条款下并无具体的时间规定,仅仅要求雇主了解引起索赔事件或情况后尽快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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