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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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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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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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急救中心(站)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医疗机构违反《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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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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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急救中心(站)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医疗机构违反《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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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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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2495003 |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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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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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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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机构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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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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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医疗机构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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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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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2495003 |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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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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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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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违反本办法东方体育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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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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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违反本办法东方体育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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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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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2495003 |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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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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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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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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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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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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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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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2495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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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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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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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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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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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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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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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2495003 |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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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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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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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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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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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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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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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2495003 |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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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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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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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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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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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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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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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2495003 |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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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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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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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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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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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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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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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2495003 |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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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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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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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精神卫生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违反《精神卫生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违反《精神卫生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违反《精神卫生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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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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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精神卫生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违反《精神卫生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违反《精神卫生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违反《精神卫生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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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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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2495003 |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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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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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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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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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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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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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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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2495003 |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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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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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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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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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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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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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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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2495003 |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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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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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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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机构使用非法定采供血机构提供的血液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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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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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医疗机构使用非法定采供血机构提供的血液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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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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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2495003 |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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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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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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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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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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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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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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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2495003 |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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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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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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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或拒绝接受交通卫生检疫和必要的卫生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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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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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或拒绝接受交通卫生检疫和必要的卫生处理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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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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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2495003 |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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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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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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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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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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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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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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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2495003 |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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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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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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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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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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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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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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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2495003 |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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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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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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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其他违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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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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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其他违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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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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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2495003 |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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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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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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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二次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或者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或病原携带者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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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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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二次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或者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或病原携带者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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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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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2495003 |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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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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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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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实施消毒未使用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消毒产品和消毒方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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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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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实施消毒未使用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消毒产品和消毒方法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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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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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2495003 |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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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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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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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新建、改建、扩建有关科室不符合省卫生行政部门有关预防院内感染的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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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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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新建、改建、扩建有关科室不符合省卫生行政部门有关预防院内感染的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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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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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2495003 |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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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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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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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其他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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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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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其他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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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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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2495003 |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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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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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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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索取、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通过开具抗菌药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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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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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索取、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通过开具抗菌药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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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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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2495003 |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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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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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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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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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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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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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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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2495003 |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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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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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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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违反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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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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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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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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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2495003 |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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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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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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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生产者、销售者向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孕妇、婴儿家庭实施违反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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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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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生产者、销售者向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孕妇、婴儿家庭实施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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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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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2495003 |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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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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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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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东方体育婴幼儿喂养方面的资料或宣传材料违反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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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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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东方体育婴幼儿喂养方面的资料或宣传材料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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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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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2495003 |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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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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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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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学术团体接受生产者、销售者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赞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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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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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学术团体接受生产者、销售者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赞助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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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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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2495003 |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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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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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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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不抵制母乳代用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在本部门、本单位所做的各种形式的推销宣传和在机构内张贴母乳代用品产品的广告或发放有关资料,展示、推销和代售产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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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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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不抵制母乳代用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在本部门、本单位所做的各种形式的推销宣传和在机构内张贴母乳代用品产品的广告或发放有关资料,展示、推销和代售产品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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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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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2495003 |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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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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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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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向孕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母乳代用品、将产品提供给孕妇和婴儿母亲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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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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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向孕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母乳代用品、将产品提供给孕妇和婴儿母亲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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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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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2495003 |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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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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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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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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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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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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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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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2495003 |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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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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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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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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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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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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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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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2495003 |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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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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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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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血站经血液检定机构监测结果不合格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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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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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血站经血液检定机构监测结果不合格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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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采供血机构执业验收程序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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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2495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