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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16-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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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 效 性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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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计局主体责任清单七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序号

1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责任主体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二)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495003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序号

1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处罚

责任主体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495003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序号

1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处罚

责任主体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495003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序号

1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495003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序号

1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处罚

责任主体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495003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序号

1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血站、单采血浆站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血站、单采血浆站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处罚

责任主体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血站、单采血浆站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血站、单采血浆站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495003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序号

1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

责任主体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违反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495003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序号

1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

责任主体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495003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序号

1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495003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序号

1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卫生机构不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不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责任主体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医疗卫生机构不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不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495003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序号

1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责任主体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495003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序号

1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计委的有关规定的;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产品的;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责任主体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计委的有关规定的;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产品的;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495003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序号

1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责任主体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49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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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照规定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未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培训和考核的;发现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报告时,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未对本行政区域内出售、外运的家畜或者植物进行血吸虫病检疫的;未对经检疫发现的患血吸虫病的家畜实施药物治疗,或者未对发现的携带钉螺的植物实施杀灭钉螺的处罚

责任主体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照规定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未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培训和考核的;发现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报告时,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未对本行政区域内出售、外运的家畜或者植物进行血吸虫病检疫的;未对经检疫发现的患血吸虫病的家畜实施药物治疗,或者未对发现的携带钉螺的植物实施杀灭钉螺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49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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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者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者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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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位未依照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的;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杀灭钉螺的;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粪便的处罚

责任主体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单位未依照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的;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杀灭钉螺的;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粪便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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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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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2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处罚

责任主体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49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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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2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处罚

责任主体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49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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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3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及时采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医疗卫生机构拒绝接诊病人的;医疗机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处罚 

责任主体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及时采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医疗卫生机构拒绝接诊病人的;医疗机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49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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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3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责任主体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49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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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3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49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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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3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医疗机构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医疗机构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医疗机构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的;医疗机构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医疗机构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的处罚

责任主体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医疗机构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医疗机构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医疗机构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的;医疗机构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医疗机构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49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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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3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机构未及时发现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的暴发,分析感染源、感染途径,采取有效的处理和控制措施,积极救治患者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责任主体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医疗机构未及时发现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的暴发,分析感染源、感染途径,采取有效的处理和控制措施,积极救治患者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495003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序号

13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诊治肺结核病人(除急救外)的;有关从业人员的工作单位,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的,或者准许、纵容未治愈的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直接从事服务工作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医疗机构对肺结核病人的排泄物或痰液等未进行消毒或卫生处理的处罚

责任主体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诊治肺结核病人(除急救外)的;有关从业人员的工作单位,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的,或者准许、纵容未治愈的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直接从事服务工作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医疗机构对肺结核病人的排泄物或痰液等未进行消毒或卫生处理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495003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序号

13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消毒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致病微生物实验机构未遵守有关的消毒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消毒处理,防止传染病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实施消毒未使用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消毒产品和消毒方法的处罚

责任主体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消毒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致病微生物实验机构未遵守有关的消毒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消毒处理,防止传染病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实施消毒未使用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消毒产品和消毒方法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49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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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3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托幼、养老机构未建立健全消毒管理制度,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对室内空气、餐具、玩具及其他活动场所、物品进行定期消毒处理的处罚

责任主体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托幼、养老机构未建立健全消毒管理制度,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对室内空气、餐具、玩具及其他活动场所、物品进行定期消毒处理的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495003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序号

13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殡仪馆、火葬场和停放尸体的场所及运送尸体的车辆未建立经常性的消毒制度,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进行消毒处理的;传染病疫源地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疫源地消毒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实施消毒的;经营洗涤衣物及租售旧衣物的单位和个人,未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的;学校、流动人口集中生活的单位和机构,未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学生宿舍(公寓)、流动人口生活场所及物品进行定期消毒处理的处罚

责任主体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殡仪馆、火葬场和停放尸体的场所及运送尸体的车辆未建立经常性的消毒制度,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进行消毒处理的;传染病疫源地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疫源地消毒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实施消毒的;经营洗涤衣物及租售旧衣物的单位和个人,未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的;学校、流动人口集中生活的单位和机构,未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学生宿舍(公寓)、流动人口生活场所及物品进行定期消毒处理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495003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序号

13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重复使用一次性无菌性医疗用品;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生、发现感染性疾病传播、暴发、流行时,未按规定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进行处理,减轻危害;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按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污水、污物,并达到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处罚

责任主体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重复使用一次性无菌性医疗用品;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生、发现感染性疾病传播、暴发、流行时,未按规定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进行处理,减轻危害;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按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污水、污物,并达到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495003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序号

14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生产消毒产品的;变更生产类别、迁移厂址、另设生产与消毒产品有关分厂(车间)的,未重新申请办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生产消毒产品的;变更生产类别、迁移厂址、另设生产与消毒产品有关分厂(车间)的,未重新申请办证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495003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序号

14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消毒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不符合其产品质量要求的处罚

责任主体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消毒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不符合其产品质量要求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49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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