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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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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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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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伪造、擅自修改产品配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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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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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伪造、擅自修改产品配方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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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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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2495003 |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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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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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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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消毒产品经营企业、消毒服务机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单位采购消毒产品时,未索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证批件复印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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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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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消毒产品经营企业、消毒服务机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单位采购消毒产品时,未索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证批件复印件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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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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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2495003 |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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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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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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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出租、出借、转让和涂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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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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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出租、出借、转让和涂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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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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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2495003 |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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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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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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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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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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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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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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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2495003 |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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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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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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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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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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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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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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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2495003 |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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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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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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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中索取、收受贿赂的;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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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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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中索取、收受贿赂的;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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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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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2495003 |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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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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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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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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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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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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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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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2495003 |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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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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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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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拒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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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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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拒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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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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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2495003 |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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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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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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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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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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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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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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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2495003 |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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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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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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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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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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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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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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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2495003 |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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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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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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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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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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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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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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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2495003 |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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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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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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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采血浆站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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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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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单采血浆站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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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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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2495003 |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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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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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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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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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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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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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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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2495003 |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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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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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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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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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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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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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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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2495003 |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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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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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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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中未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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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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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中未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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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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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2495003 |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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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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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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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中对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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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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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中对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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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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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2495003 |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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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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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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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中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放射事件)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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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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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中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放射事件)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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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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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2495003 |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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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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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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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或弄虚作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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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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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或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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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2495003 |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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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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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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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机构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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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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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医疗机构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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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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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2495003 |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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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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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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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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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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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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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2495003 |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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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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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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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机构未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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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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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医疗机构未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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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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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2495003 |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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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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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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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的;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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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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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的;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的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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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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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2495003 |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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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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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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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放射性同位素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无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未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无登记保管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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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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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放射性同位素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无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未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无登记保管制度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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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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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2495003 |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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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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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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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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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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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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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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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2495003 |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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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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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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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机构未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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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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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医疗机构未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的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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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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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2495003 |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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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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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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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时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未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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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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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时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未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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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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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2495003 |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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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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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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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机构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未经过充分论证未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未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未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未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跨省或者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未报卫生部批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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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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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对医疗机构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未经过充分论证未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未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未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未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跨省或者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未报卫生部批准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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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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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2495003 |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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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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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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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放射治疗时未严格掌握放射治疗的适应证、对确需进行放射治疗的在实施时违反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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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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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放射治疗时未严格掌握放射治疗的适应证、对确需进行放射治疗的在实施时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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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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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2495003 |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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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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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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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不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的、未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致使其他患者和公众受到超过允许水平的照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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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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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不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的、未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致使其他患者和公众受到超过允许水平的照射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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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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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2495003 |
东方体育卫计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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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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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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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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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东方体育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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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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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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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2495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