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8550197/2025-00025
  • 发布机构: 市科技局
  • 发布日期: 2025-11-24
  • 文??号: 乐科发〔2023〕6号
  • 有 效 性 : 作废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东方体育科技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东方体育人民政府东方体育印发东方体育深化市级财 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乐府发〔2018〕18 号)和《乐 山市贯彻< 四川省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方案>分工方案》要求, 进一步深化科技管理改革,推进东方体育科技项目专家库(以下简 称“专家库”)建设,规范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活动 中的咨询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是东方体育科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家库 专家参与东方体育科技项目评审评估、验收、绩效评价,科技奖励评 审,科技管理服务(业务)培训等科技活动。

第三条  东方体育科学技术局( 以下简称“ 市科技局”)是专家 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 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

第四条  专家库建设遵循广泛征集、择优遴选、科学分级、 动态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五条  由市科技局负责开展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开发 利用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主要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企业等单位中具有较强的理论和专业知识以及丰富实践经验的专 业人员中选取。

第七条  专家入库基本条件。

(一)公正诚信,廉洁自律;工作责任心强,能够以严谨的 科学精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各项评审评估工作;无 学术道德问题,无科研失信、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 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研发、成果转化及国内外科技创新与产业发 展、经济发展动态,熟悉创新创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制 度等。

(三)身体健康,能独立完成评审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  专家分类。入库专家分为技术专家、管理专家、财 务专家。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技术专家。

(1)近 5 年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排名前 5 位)获得市级 二等奖及以上科技奖励;

(2)作为负责人承担过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科技重大专项、 省重点研发计划等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

(3)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在相关领域开展研究工作 3 年以 上;

2.管理专家。

(1)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和省级园区、创业

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术学会,国家和市科技创新基地、平台 等高级管理人员;

(2)从事科技管理,熟悉相关领域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技 术转移转化等工作,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

3.财务专家。

(1)具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从事相关工作 5 年以上或 具有会计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

(2)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上市公司等的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九条  专家库入库方式。

(一)市内专家公开征集入库。

专家入库采取本人自愿、单位推荐的方式。专家本人可在线 申请进入专家库,经所在单位或归口部门审核后向市科技局推荐。 相关单位聘请的港澳台专家、外籍专家也可由专家提出申请,经 聘用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后,向市科技局推荐。市科技局对 符合条件的专家审验后入库。市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符合 条件的专家入库。

(二)市外专家共建共享入库。

专家入库采取与相关省区市科技项目专家库共享导入。 第十条  市内专家入库流程。

1.公开征集。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开征集专家,专家入库 申请常年受理。

2.入库申请。专家自愿填写《东方体育科技专家申请表》并附

上相关支撑材料。

3.核实推荐。专家所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对专家资格条 件、支撑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后推荐;

4.审验入库。市科技局根据专家所在单位或地方科技行政管 理部门推荐情况,对专家信息进行审验入库。

第十一条  专家科技活动实行分级动态管理。根据专家评审 项目质量和数量进行分级,最高为五级,最低为一级。入库专家 默认为三级。市科技局不定期对专家科技活动进行数据分析,分 析结果作为分级动态管理的参考依据。

(一)高质量完成一定数量项目评审的专家,上升一个级别。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下降一个级别: 1.无故拒绝参加科技相关活动 2 次以上;

2.未按时完成项目评审工作;

3.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弃权比例超过 30%;

4.在项目评审过程中,无故选取筛选性指标,造成项目评价 明显异常;

5.评审结果与评审要求多次出现严重偏差的;

6.根据专家项目评审活动数据分析,存在明显异常的。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专家出库处理。

(一)擅自泄漏评审评估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二)应主动申请回避而未申请回避的。

(三)在参加专家科技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

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四)存在伪造、篡改和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发生科研实 践和结果背离科研事实等科研诚信和伦理责任问题的。

(五)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其他情形不适宜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第十三条  专家出库程序。

(一)主动出库。专家可主动申请出库,主动出库的专家 2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二)取消专家库专家资格。有第十二条所列情况的,由市 科技局核实相关情况后,取消专家库专家资格并作出库处理,且 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第三章  专家库的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评审评估、验收、绩效评价,科技奖励 评审,科技管理服务(业务)培训等科技活动所需专家,原则上 从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五条  市级有关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有关单位等需要 使用专家库专家的,依申请使用,专家自愿参与。使用市外专家 的,依据专家库共建共享协议执行。

第十六条  专家选取。

(一)市科技局需要使用库内专家的科室(或部门)负责选 取,填写选取专家审批表(见附表),审批完成后备案存档。负责

市科技局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的科室、机关纪委负责监督。

(二)专家选取时一般应随机产生候选专家。当随机产生专 家无法满足科技活动需求时,可从专家库中直接选取。

(三)库内专家不能完全满足科技活动需求时,可采取特邀 方式选取部分非在库专家。

第十七条  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市科技局应向参与相关科技 活动的专家支付劳务报酬。

(一)通过会议方式参与科技活动的专家,会期半天按 500 元/人;会期为 1-2 天,每天按 800 元/人,第 3 天以后按每天 400 元/人。

(二)通过通讯方式参与科技活动的专家,按 80 元/项目(课 题)。

(三)在较强专业性和针对性的培训、咨询等科技活动中, 可对照会议的标准上浮 50%。

第四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专家在相关科技活动中的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 人干预。

(二)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务报酬。

(三)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科技活 动。

(四)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十九条  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评审评估等活动, 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审评估 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评审评 估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评审评估项目的 知识产权。

(三)参与评审评估的活动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 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四)不得接受或索取被评审评估项目所属单位及有关单位 和人员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如实填写个人有关信息资料,接受进入专家库的资格 审验、信用评定。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及时更新信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在科技活动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 按规定进行评审、违反评审纪律和有关规定等行为的,应当终止 该科技活动,必要时重新组织。

第二十一条  评审活动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泄露评审 专家信息和评审情况。

第二十二条  使用专家库的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确保专家库及专家个人信息的保密和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 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  使用专家库的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经市 科技局核实,暂停其使用专家库账户,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开放。

第二十四条  专家库建立痕迹管理机制。对专家选取、信息 查看、专家评审、回避等活动进行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 记录可查询、可追溯。

第二十五条  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 成损失的,由涉事专家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选取专家审批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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