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8550496/2018-00026
  • 发布机构: 市工商局
  • 发布日期: 2018-11-21
  • 文??号: 乐工商发〔2018〕75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东方体育工商行政管理局东方体育印发《高新区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东方体育《高新区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市委、东方体育东方体育优化工业战略性布局的“一总部三基地”重大决策, 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规范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根据《国务院东方体育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东方体育人民政府办公室东方体育印发东方体育中心城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乐府办发〔2018〕14号)和《东方体育工商行政管理局东方体育助推“一总部三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乐工商发〔2018〕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群注册,是指多个企业以一家托管机构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作为住所登记,并由该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形成企业集群集聚发展的注册登记模式。本办法所称托管机构,是指为多个企业(即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企业或其他单位。本办法所称集群企业,是指受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企业住所,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功能主要是公示企业法定的送达地、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

  本办法所称住所托管服务,是指托管机构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托管和签收寄送法律文书、信函并为其代理其他商务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范围内实行集群注册的企业。

  高新区范围内依法成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园区孵化器或者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等新型孵化服务机构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的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东方体育工商局高新区分局(以下统称登记机关)具体负责东方体育高新区辖区内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集群企业将住所登记在托管机构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托管机构为其提供代理签收邮件、信函、法律文书等住所托管基本服务。

  按集群企业的住所送达的法律文书、信函等文件,自托管机构代理签收之日起,视为已送达集群企业。托管机构代理签收法律文书、信函等文件后应当按照托管合同的约定通知集群企业。

  有条件的托管机构可以为集群企业提供企业登记、年报公示、记帐和报税等代理服务。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登记为托管机构:

  (一)成立二年以上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

  (二)近两年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违法行为记录;

  (三)其他具备住所托管服务能力的企业。

  第六条 无需特定经营场所即可开展经营的企业或者创业初期暂不具备经营场所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

  集群企业与托管机构应当签订住所托管协议。

  第七条 下列市场主体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

  (一)市场主体经营范围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后置审批事项的;

  (二)市场主体从事生产加工、餐饮、网吧、娱乐场所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定经营场所方能开展经营活动的;

  (三)其他不宜适用集群登记的情形。

  第八条 托管机构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服务的住所应当符合在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并且已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合法住所。

  第九条 托管机构开展集群企业住所托管业务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应当使用“商务秘书”等字样,经营范围应当表述为“集群企业住所托管服务”等。

  第十条 集群企业住所登记应当提交与托管企业签订的托管协议、托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集群企业实际经营地址和住所登记地址不相符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集群企业住所变更发生下列情况时,集群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一)新增经营项目需要特定住所才能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集群企业与托管机构终止住所托管协议;

  (三)托管机构住所发生变更。托管机构应当在住所变更30 日前,通知并协助集群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托管机构应当在原住址继续为尚未变更至新住所的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

  (四)托管机构决定终止托管业务的。托管机构应当提前30 日前,通知并协助集群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在集群企业的住所变更登记全部办理完成或托管合同到期、解除后,方可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五)其他依法应当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

  第十二条 托管机构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应当建立完善集群企业档案管理、日常联系、信息保密等托管服务规章制度,配备与托管服务业务相适应的人员。

  托管机构应依法履行有关法律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对集群企业进行监督管理。除依法向有关司法机关、行政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外,不得泄露或未经授权不当使用集群企业信息。

  第十三条 集群企业应当配合、协助托管机构按本办法的规定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履行托管职责。

  第十四条 托管机构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依法取消其住所托管服务资格,纳入信用管理,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集群企业、托管机构异常名录登记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群企业、托管机构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依法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

  (二)未依法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

  (三)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四)其他依法应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

  托管机构通过约定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集群企业的,托管机构应及时告知登记机关,登记机关依法将该集群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托管机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得再新增托管集群企业。

  第十六条 托管机构应当定期向登记机关报备集群企业登记注册、经营状态情况。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对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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