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3-06-29 17:29 来源: 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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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5日马边彝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25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新风,推进移风易俗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提升精神文明建设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马边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移风易俗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移风易俗,是指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摒除陈规陋习,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程度得到新提高的活动。
第三条 移风易俗应当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倡导与规范、教育与治理、激励与处罚相结合,依法依规、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系统推进的原则。
移风易俗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构建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分工落实、社会广泛协同、公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移风易俗工作应当区分新风良俗与陈规陋习,处理好推动移风易俗与尊重传统礼俗的关系,保护优秀传统文化。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推进移风易俗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拟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移风易俗及其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明确工作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和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精神文明建设规划相衔接的政策措施,促进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高。
自治县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移风易俗的指导、协调、推动、监督、评估等工作。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发展改革、教育、民宗、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社、水务、住建、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文体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业、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组织实施好移风易俗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移风易俗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督导检查、评估通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五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本团体、本行业的移风易俗工作。
公民应当摒弃不良习俗,遵循公序良俗,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以及其他行为规范,主动移风易俗。
国家公职人员、村(社区)组干部等应当在移风易俗中发挥表率作用。
鼓励自治县相关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制定公约等行为规范,支持、促进移风易俗。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六条 公民应当依法严格执行婚姻制度。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抵制无效婚姻;
(二)倡导婚前健康检查;
(三)禁止利用宗教、家族、家支势力干涉婚姻自由;
(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诱使、强迫未成年人订婚、换亲或者允许、放任、强迫未成年人与他人同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婚姻行为规范。
第七条 鼓励婚事新办,嫁娶从俭,自觉抵制高额彩礼、大操大办、攀比摆阔、低俗婚闹等不良风气。
倡导新时代婚恋观,按照传统习俗给付或者收受彩礼、礼金的,彩礼的标准和礼金的种类、标准应当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相关规定。自觉抵制下列行为:
(一)索要高额彩礼、礼金或者利用彩礼、礼金干涉婚姻自由;
(二)给付或者收受超标准彩礼、礼金;
(三)索取高额婚介费;
(四)退(毁)婚高价赔偿;
(五)以婚嫁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敛财行为。
第八条 公民应当遵守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一)不得诋毁、侮辱丧偶女性人格;
(二)不得干涉丧偶女性婚恋自由;
(三)不得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
(四)不得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九条 公民应当培育、传承良好家风,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养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不得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三)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平等相待,共同勤俭持家;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四)禁止家庭暴力,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邻里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谦互让,相互尊重文化习俗,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六)自觉爱护公共设施设备,积极参与村庄、社区、楼院的绿化、美化、净化活动。
第十条 公民庆贺满月(孩子取名)、祝寿、升学等喜事,提倡以家宴为主,文明节俭办宴席。
操办喜事,应当按照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相关规定,控制宴请范围、对象和宴席规模、标准。
抵制滥办宴席、盲从攀比、跟风办宴、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等宴请活动;不举办有悖公序良俗的宴席。
提倡健康文明的人际交往,自觉抵制人情攀附、随礼攀比等不良行为;不参加以收受礼金等为目的和有悖公序良俗的宴请。
第十一条 倡导丧事简办、文明治丧,自觉抵制大操大办、奢侈浪费、攀比摆阔等不良行为。
操办丧事,应当遵守相关法规,按照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规定,控制丧礼范围、对象和丧事宴席规模、标准等。
(一)不得在城市的街道、巷道、小区公共区域或其他非指定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堂;
(二)不得损坏公共设施,破坏环境卫生,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
(三)不得以晾赛、损毁等方式违法使用人民币;
(四)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六)不得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丧事行为。
第十二条 倡导节地生态安葬、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一)倡导到殡葬服务机构火化遗体;
(二)按照民族传统习俗火葬的,应当遵守森林草原防灭火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三)自觉抵制修建“活人墓”、豪华墓。
第十三条 倡导文明、低碳、绿色、安全祭扫。
(一)提倡采用敬献鲜花等方式缅怀故人,摒弃烧纸焚香、燃放烟花爆竹等污染环境、影响安全的祭扫方式;
(二)不在城市以及乡村道路、广场、小区、绿化带、林区、景区等场所焚烧、摆放、抛撒(洒)祭祀用品;
(三)进入陵园、公墓和坟地等场地祭扫,应当遵守森林草原防灭火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祭祖送灵等民间祭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移风易俗相关规定,从简举行。
(一)不在学校、医院、机关、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举行;
(二)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三)不掺杂有伤风化的活动内容;
(四)不跟风攀比,借机敛财;
(五)不得违法使用国旗等国家标志;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倡导崇尚科学、抵制邪教、反对封建迷信。
(一)自觉抵制驱鬼招魂、求仙问神、降妖驱邪等封建迷信活动;
(二)禁止利用封建迷信实施扰乱社会秩序、骗钱害人、损害他人身心健康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禁止参加邪教组织和非法宗教活动;
(四)不得参加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树立文明、健康、节俭、环保消费理念,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一)弘扬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珍惜食物、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二)倡导文明、健康、理性的餐饮行为,不酗酒、劝酒、赛酒;
(三)节约用水用能。
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依法发布网络信息,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其他含有丑化民族形象的音视频、图片和文字等。
第三章 职责保障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推动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等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业主公约、行业协会章程中纳入移风易俗内容。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群众意愿,通过自治程序和规范,将喜事、丧事宴席规模、对象,彩礼、礼金等的最高限额以及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文明乡风和淳朴民风建设等有关事项作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重要内容,引导全体成员共同遵守。
第十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移风易俗具体工作。
(一)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移风易俗及文明乡风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综合运用发放宣传单、日历,推送网络音视频作品、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宣传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二)成立红白理事会和道德评议会等群众组织,制定组织章程等制度规范,组织开展移风易俗宣传教育、议事协商、指导监督以及婚丧嫁娶服务、邻里互助、道德评议等活动,引导村(居)民支持并参与移风易俗。
(三)推进村(社区)开展敬老爱老、婚丧志愿服务和爱心公益等活动。
(四)开展村(社区)移风易俗先进个人以及五好家庭、洁美家庭、文明新风户等评选活动。
(五)其他应当承担的移风易俗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移风易俗主题实践、教育培训、志愿服务、爱心公益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加强协作配合,实施好移风易俗相关工作。
(一)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进行移风易俗政策宣传,发放婚事新办倡议书,鼓励当事人作出婚事新办承诺;
(二)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移风易俗教育,提升学生文明素养,引导学生在家庭移风易俗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司法行政、民宗部门应当将移风易俗纳入普法计划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教育、引导公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指导、规范民间调解等活动,推动移风易俗;
(四)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对农村婚丧宴席食品安全的培训、指导,督促乡镇强化对农村婚丧宴席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管,预防和处置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农业农村、水务、住建、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着力产业发展、就业培训、人居环境治理等工作,引导、激励群众勤劳致富、技能兴家、爱护家园,助推移风易俗。
第二十二条 新闻媒体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移风易俗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教育、先进事迹宣传报道、舆论监督等工作,营造全社会支持、全民积极参与移风易俗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不断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加强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制定优惠政策和惠民措施,引导群众参与移风易俗活动。
第二十四条 鼓励村(社区)提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综合服务设施、场所,规范村(居)民婚丧宴活动。
鼓励村(社区)结合本地实际,组建符合相关规定的婚丧宴志愿服务队或者经营性服务队,提供婚丧宴服务,防止大操大办、攀比浪费。经营性服务应明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承诺,依法依规经营。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移风易俗工作经费,并列入预算。
第二十六条 每年十一月为自治县移风易俗活动宣传月,集中开展移风易俗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建立移风易俗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组织开展文明村、文明社区、文明家庭等文明新风创建评比活动。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对移风易俗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典型案例依法以适当形式公开。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教育和引导群众在申请公民事项、履行法定义务等方面诚实守信,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提高全社会文明诚信意识。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在不违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将遵守移风易俗相关情况作为个人申请和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等事项的评定依据和推荐条件。
对已享受优惠政策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村(居)民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节提出取消或者限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移风易俗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以及举报工作平台,公开投诉举报方式,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举报人反馈,且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打击报复移风易俗监督人、举报人的,或者以暴力抗拒移风易俗监督、检查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移风易俗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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