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东方体育各部门:
《东方体育教育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东方体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东方体育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3日
东方体育教育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东方体育印发四川省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0〕64号)精神,结合东方体育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把教育放在优先位置,稳妥推进教育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财力协调、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市与县(市、区)财政关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促进人人公平享有。科学界定政府、社会和个人投入责任,坚持政府在提供教育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加大政府教育投入。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完善财政投入机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教育领域投入效益。
2.坚持遵循规律,合理划分各级权责。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一般规律,科学合理划分教育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3.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聚焦当前划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坚持教育领域全覆盖,提高划分体系的完整性、科学性、规范性,统筹推进项目优化整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4.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施策扎实推进。在保持现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框架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兼顾当前和长远,分类推进改革,并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作相应调整。
二、主要内容
(一)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总体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并按具体事项细化,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校舍安全、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明确中央与省、市、县(市、区)财政分类负担比例,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根据具体事项确定责任主体。
1.公用经费保障。生均公用经费执行国家基准定额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与省按80:20比例分担,市、县(市、区)不承担。小规模学校、寄宿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公用经费补助所需经费,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国家基准定额分担规定执行。执行基准定额标准为:小学 650 元/生/年、初中 850 元/生/年;寄宿制学校在基准定额标准基础上再按200元/生/年增加执行;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6000元/生/年标准执行。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按照国家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基础标准和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执行。执行标准为:寄宿生生活补助: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小学500元/生/年、初中625元/生/年。在省级核定的贫困面内,执行标准扣除中央和省级承担部分后的资金,扩权县自行承担,非扩权县由市、区财政按25:75比例分担。
3.校舍安全保障。农村公办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按照国家基础标准执行,执行标准为:900元/平方米,所需经费由中央与省按80:20比例分担。应由省承担部分,民族县、扩权县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其余区由省级财政与市财政按80:20比例分担。城市公办学校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4.大小凉山彝区、乌蒙山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大小凉山彝区、乌蒙山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按照国家基础标准执行,执行标准为:760元/生/年。国家试点县马边彝族自治县、沐川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省级试点县峨边彝族自治县、金口河区所需经费扣除中央财政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省级财政按照差额的三分之二予以补助,不足部分:峨边彝族自治县自行承担,金口河区由市、区财政按25:75比例分担。
5.其他经常性事项。
(1)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经费均由中央财政承担;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
(2)免费提供作业本。补助标准为:小学30元/生/年、初中40元/生/年。扩权县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与县财政按55:45比例分担;非扩权县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与市区财政按45:55比例分担,市区承担部分由市、区财政按25:75比例分担。
(3)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以下简称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按照国家基础标准执行,补助标准为:3.82万元/人/年,补助资金根据在岗教师人数、补助标准计算确定,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统筹中央工资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保障特岗教师与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享受同等工资待遇。工资性年收入水平高于中央财政工资性补助标准的,其高出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自行承担。
(4)农村教师生活补助。大小凉山彝区、乌蒙山区农村教师生活补助按照省级基础标准执行,现阶段为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省级财政按每人每月220元的定额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扩权县自行承担,非扩权县由市、区财政按25:75比例分担。
6.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
(1)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中央和省级财政采用因素法分配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中央补助资金。同时,对推进优化布局和化解大班额等方面工作力度大、成效显著的地区给予奖补。不足部分按照隶属关系,由当地财政承担。
(2)教师培训专项工作补助。国家级教师培训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省级教师培训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市级教师培训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县(市、区)级教师培训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3)“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选派专项工作补助。按照国家统一补助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二)学生资助。
学生资助是相对独立完整的政策体系,覆盖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将其总体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并按照具体事项细化,其中:用于激励引导方面的事项所需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承担,或按照隶属关系等由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用于困难资助方面的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明确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分档负担比例。学生资助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予以安排。
1.学前教育幼儿资助。学前幼儿保教费减免政策,由省分地区核定基础减免标准。学前教育幼儿资助,非民族地区补助标准为:1000元/生/年,民族地区补助标准为:600元/生/年。扣除中央、省资金后,其余部分扩权县自行负担,非扩权县由市、区财政按25:75比例分担。省级财政对彝区“一村一幼”双语辅导员按标准给予生活补助,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
2.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与省按80:20比例分担。免学杂费补助应由省承担部分及省相关政策所需经费,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资金,按照省分市、县(市、区)核定的补助标准,与扩权县和非扩权县分别按55:45、45:55比例分担,应由县(市、区)承担部分,扩权县自行负担,非扩权县由市、区财政按25:75比例分担。民族自治地区按照十五年免费教育政策执行,省级财政按定额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承担。国家助学金应由省承担部分,民族县和脱贫县由省级财政与县财政按50:50比例分担,其余地区由省级财政与学校隶属的同级财政按40:60比例分担。
3.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国家统一实施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总体上由中央与省按80:20比例分担。省级财政在统筹中央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对市、县(市、区)属学校按照国家免学费测算补助标准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分档给予补助,其中:民族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额给予补助;扩权县按97.5%给予补助;非扩权县按95%给予补助,不足部分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4.高校国家助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按国家平均资助标准执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国家资助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中央与省按80:20比例分担。应由省承担部分,省属高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属高校由市财政承担。
5.高校国家奖学金等资助。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大学生服兵役资助、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资助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省级师范生公费教育资助,按照省定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补助、高校毕业生赴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奖补,由省和市分别制定省属和市属高校补助标准,省属高校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属高校由市财政承担。外省高校毕业生赴东方体育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就业补偿代偿,由就业所在县(市、区)制定补助标准并承担支出责任。
6.中职和本专科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特别资助。按照省确定的基础标准执行。所需经费,扩权县由省级财政与县财政按60:40比例分担;非扩权县由省级财政与市区财政按40:60比例分担,市区承担部分由市、区财政按25:75比例分担。
7.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应由省承担部分,省属高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属高校由市财政承担。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中央承担50%;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25%;另外25%根据借款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省与民族自治地区按50:50比例分担,其余地区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三)其他教育事项。
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其他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预算单位隶属关系等由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地方统筹给予支持。民办教育政府补助经费除中央、省补助外,由属地县级财政负担。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同步、同标准享受“三免一补”政策,对学杂费、作业本费不再采取“先收后退”的办法,直接划拨民办学校。
上述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具体事项,国家和省统一制定和调整基础标准;县(市、区)在确保国家和省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如需制定高于国家和省级基础标准的地区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市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经费自行负担;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市、区)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新增的事项,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支出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密切协调配合,根据本实施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确保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完善预算管理,提高资金效益。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教育领域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市财政根据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总体要求,继续通过相关资金渠道对教育事业给予支持。
(三)明确地方权责,加强县级统筹。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精神,明确县(市、区)政府在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的职责,优先足额安排资金,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四)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
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并根据教育改革发展形势,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适时健全完善基础标准,动态调整优化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