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乐山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扎实抓好长江“十年禁捕”工作,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东方体育印发<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农规〔2022〕1号)东方体育制定了《东方体育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东方体育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16日
东方体育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
为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禁捕管理秩序,规范广大市民休闲垂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农业农村部、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方体育禁捕水域,通过使用钓具、钓法获取钓获物的行为。
第二条 禁钓区、禁钓期禁止垂钓。
禁钓区、禁钓期之外,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休闲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符合规定,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禁钓区为常年禁止垂钓的水域,包括岷江长吻鮠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省、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禁钓区。
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综合考虑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公众休闲垂钓需求,科学划定禁钓区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毗邻县(市、区)在规划交界水域禁钓区时,应当协调一致。
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禁钓区设置明显标识标牌,标明禁钓区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禁钓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第五条 禁钓区、禁钓期之外,每名垂钓者只能使用一根鱼竿(一根鱼线),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钩具进行垂钓。
第六条 禁止使用下列工具或方法进行垂钓:
(一)国家、省、市公布的禁用钓具和禁用方法;
(二)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
(三)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和添加剂;
(四)以鱼、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窝料、饵料;
(五)利用船艇、排筏、其它水上漂浮物等工具;
(六)钩宽超过2cm的鱼钩,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
第七条 禁止钓获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钓获国家或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若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幼体受伤严重的,应及时报告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收容救护工作。
第八条 每名垂钓者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重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列入《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
第九条 倡导垂钓者钓获物在总重量限额内遵循留大放小原则处置。
第十条 禁止丢弃、分散、隐藏、销售、收购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全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负责所辖范围内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依法查处非法垂钓行为。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逐步探索建立健全垂钓人员实名登记备案制度,引导垂钓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安全垂钓、生态垂钓、文明垂钓。
第十三条 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举办地所在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使用方法和钓获物种类等事项。活动举办时,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现场监督检查。各地垂钓协会应当发挥规范引领作用,强化自律管理,宣传法律法规,提供咨询服务,引导广大垂钓爱好者规范垂钓行为。
第十四条 垂钓人员应当具有安全意识,具备从事野外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
垂钓人员应自觉维护垂钓水域自然环境,不损坏水岸植被,不乱扔垃圾,垂钓结束时应收集带走全部废弃物。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钓区、禁钓期进行垂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钓获国家、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拒不放回原水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本办法第六条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垂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收购、销售非法垂钓渔获物及其制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和时间,需以垂钓方式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的,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要求按照《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期间因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东方体育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出台新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国家、省规定执行。本办法自2022年12月20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