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体育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东方体育财政局东方体育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乐市财政预〔2017〕23号)规定,结合东方体育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补助资金。具体如下:
(一)“一村一幼”双语辅导员专项配套资金。
(二)“一村一幼”建设及监控设备资金。
(三)学前教育补助经费。包括“三儿”资助、学前教育保教费减免等政策配套类资金,扶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权责统一、统筹兼顾、规范管理、监督问效的原则。
第二章分配、下达与使用
第四条“一村一幼”双语辅导员劳务报酬配套资金
用于峨边县、马边县、金口河区286个行政村双语辅导员劳务报酬,按照每个村2名双语辅导员,1000元/人.月补助,一年按12个月的标准计算分配。
第五条“一村一幼”建设及监控设备资金
根据《中共东方体育委办公室东方体育人民政府办公室东方体育建立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全覆盖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区县“一村一幼”建设的实际情况,按照每所幼儿园启动资金5万元,每套监控设备0.3万元的标准分配下达。
第六条学前教育补助经费
“三儿”资助按在园幼儿10%贫困率测算,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扣除中央奖补,省承担34%,其余市、区按25%:75%承担;沐川县全面免除幼儿保教费扣除省下达“三儿”资助人数后按600元/生.年,市县按25%:75%承担;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全部纳入保教费减免范围,并据实免除保教费。
扶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根据学校申报建设、维修及设备购置等计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计算分配资金。
第七条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政策及东方体育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实际适时调整补助资金实施政策、相关补助标准及分配因素。
第八条市教育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以及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分配原则,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商市财政局并按规定程序报东方体育审批。方案经东方体育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将资金预算下达到相关区县和市级单位。
第九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凡涉及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采购。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等,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条专项资金可按照存量资金管理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以及项目完成后的剩余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由同级政府收回统筹使用。
第三章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区县财政、教育部门要按责任、按规定足额落实应承担资金,并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力度和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市教育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次年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方案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规范财务管理,制定内部经费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依法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各种违纪违规行为,除追回专项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行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