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2024-05-23 08:16:00 来源: 市人防办

一、准确理解我国“国防”的基本含义


在国防法中,对国防的立法性表述是:“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这个概念包含四个要素:一是主体要素,国防的主体是国家;二是对象要素,国防的对象是侵略与武装颠覆;三是目的要素,国防的目的是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四是手段要素,国防的手段是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


二、切实贯彻国防活动的基本原则


国防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御战略,坚持全民自卫原则。国家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加强国防建设,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这一条,集中规定了我国国防活动的基本原则。


三、大力加强国防教育


国防法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国防教育。加强国防教育,必须像国防法规定的那样:“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国防教育的方针是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所谓全民参与,就是要求国防教育必须覆盖国家的全体公民,发动全民参与,而不能将国防教育的对象局限于民兵,或者局限于军队,或者局限于直接在国防第一线的人员。


四、全面做好国防动员工作


国防法以宪法为依据,原则规定了国防动员的条件、动员的要求、战略物资储备、动员的组织实施以及征用。这些规定,概括了国防动员的方针、政策,总结了国防动员的历史经验,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好动员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一是要按照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和寓兵于民的方针,把国防动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设计之内。


二是要根据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的要求,认真探索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动员的新路子,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防动员体系,增强国防动员工作的快速性和有效性。


三是要加快动员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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