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峨眉山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补偿标准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0日
峨眉山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
补偿标准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工作,盘活东方体育农村闲置土地,促进城乡建设用地优化布局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实现乡村振兴和市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东方体育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国土资源部东方体育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东方体育实际,制定《峨眉山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补偿标准和办法》(以下简称《补偿标准和办法》)。
第二条 《补偿标准和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相关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 增减挂钩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市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中心,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统筹推进原则。将挂钩项目实施与新农村建设、地质灾害搬迁、农村产业发展相结合。
(二)坚持规划先行原则。项目区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村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等。
(三)坚持先易后难原则。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优先选择村民积极性高的项目区开展工作,通过示范,积累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推进。
(四)坚持以人为本原则。项目区选址布局要实行论证踏勘,充分吸收当地村民的意见,对涉及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调整、互换、农民补偿安置的,要依法进行公示,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维护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
(五)坚持增减平衡原则。拆旧建新后,耕地有效面积增加,耕地质量提高,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建新地块上用于安置拆旧地块农村居民的土地面积明显小于原农房占用面积,但不低于规定的人均宅基地面积,建新地块中其他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水平应高于现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二章 挂钩试点区与项目区设置
第四条 优先将城乡居民点、闲置用地及低效利用整理复垦潜力较大的村庄用地,群众积极性较高的行政村组纳入挂钩试点项目区。
第五条 使用最新土地调查利用现状图、正射影像图和变更调查数据,确定拆旧地块。将已申请自愿退出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作为拆旧区,将城镇建新区和农民集中居住区作为建新区,在区域范围内实行项目区管理。农民集中居住区原则上应在同一乡镇(街道)区域内设置,集中居住的农户应为同一户籍所在乡镇(街道)的农户。
第三章 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
第六条 对申请参加挂钩试点工作的农户,其拆旧区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为:
(一)按照建筑面积计算给予补偿。主体房屋结构砖混380元/平方米、砖木280元/平方米、土木230元/平方米;已垮塌房屋100元/平方米。
(二)附属房补偿标准。简易棚房50元/平方米;柴房50元/平方米,猪圈、牛圈等养殖用房100元/平方米。
(三)其他设施补偿标准。水泥坝40元/平方米、土院坝20元/平方米;安置点迁坟:土坯坟1000元/座、卵石坟2000元/座,条石(花岗石)坟3000元/座;林盘3000元/亩。
(四)对积极参与和顺利通过省、东方体育联合核查组验收达到土地复垦标准的农户,按照2000元/户的标准进行奖励。
(五)拆旧复垦过程中经过的道路由村组及农户进行协调,损失农作物按1000元/亩进行补偿。
第七条 拆旧区内的地上建(构)筑物原则上由实施单位统一组织拆除。对选择集中区安置的农户,由相关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每人每月不超过80元补助过渡费,补助时间从拆除旧房之日起,到新房修建完工(不含装修)结束,最长不超过12个月,另外再补助2个月装修期。
第八条 安置方式分为集中区安置及货币安置。选择集中区安置的农户在集中区居住;选择货币安置的农户,需提供已有城镇住房或与有城镇住房的直系亲属共同居住或已购买城镇住房或限价商品房等印证材料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标准发放全额补偿费用,并按照该户家庭放弃的可享受建新宅基地面积一次性给予一定补偿,其标准为:3人户及3人以下,每户补偿15000元;4人户每户补偿20000元;5人户及5人以上,每户补偿25000元。
第四章 集中安置建设方式和要求
第九条 集中安置区坚决不占用生态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实在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编制调整方案后按程序报审。依据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规划或已取得批复的乡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统一编制农户集中居住区规划设计方案。集中居住区采取统规代建或统规自建的方式进行建设,申请入住的农户原则上要相对集中,人均综合用地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人均居住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其中:3人户及3人以下的,每户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4人户按4人计算;5人户及5人以上的,每户按5人计算),并同步配套实施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设施建设。
第十条 拟建集中居住区与拆旧区为同一行政村组范围内的,集中居住区涉及产权调换,依据调换实际,给予不高于10000元/亩的调地补助,由集体经济组织将拆旧区复垦后的土地优先置换给因建新区被占用土地的农户。
第十一条 拟建集中居住区占用农用地的,须依法申请办理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建设手续以及农房审批手续。
第五章 宅基地复垦和土地权属调整
第十二条 受理宅基地复垦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愿申请,以户为单位;
(二)界址清楚,权属无争议;
(三)涉及多个农户共同组成的院落,原则上应整个院落的农户全部达成拆除复垦协议;
(四)涉及影响其他周边相邻农户安全和通行的,须与周边相邻农户达成一致协议。
第十三条 为确保纳入挂钩试点的宅基地及林盘地保质保量复垦到位,按程序确定施工单位实施复垦,确保拆除复垦土地数量和质量通过审查并取得验收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当地乡镇(街道)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挂钩试点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查工作。在拆旧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前,查清整理每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用途、地类、现状及权属证明资料,由相关权利人签字盖章确认。土地权属调查完成后,土地使用权通过签订协议方式暂时收回,统一归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作为整理后确定土地分配的依据。
第十五条 对一户多宅的,应将拆旧区内不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的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上报注销相应权属证明材料(无权属证明材料的,签订退还宅基地使用权协议)。对“一户一宅”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农户,拆旧区宅基地的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作为增减挂钩项目责任主体,负责按要求对拆旧区地块进行复垦,拆旧区复垦后的新增耕地所有权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使用权可采取公开发包形式承包给单位或个人,也可由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发包给村民小组成员,确保土地收益的最大发挥和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六章 项目编制、立项与验收
第十七条 按照省自然资源厅下达的计划指标,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要合理确定项目区拆旧建新规模和规划布局方案,确定挂钩周转指标实施规模、使用和归还计划,制定拆迁农户拆旧建新方案,制定挂钩试点工作组织管理程序和实施措施,使实施规划具有可操作性,正确指导项目区实施工作。待省自然资源厅批复后再编制具体的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按程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实施规划、立项资料。市自然资源局做好立项申报相关材料的组卷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立项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核查,经东方体育同意后报省自然资源厅立项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区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由项目区所在乡镇(街道)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向东方体育提出申请,由东方体育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再申请省自然资源厅、东方体育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核查验收,验收合格的拆旧区新增耕地面积,即核定为归还挂钩周转指标。
第七章 指标管理
第二十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原则进行管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实行项目管理,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根据每年项目用地需求布局到对应地块,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
在优先保障本市范围内农民安置和生产发展用地的前提下,可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进行交易,其土地节余指标流转收入应当作为土地出让收入的一部分,全额缴入国库。
第八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二十一条 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挂钩试点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具体负责挂钩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项目申报资料组卷和报批、项目实施、验收、审计、检查督促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挂钩试点项目涉及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本乡镇(街道)挂钩试点项目的宣传动员、权属调整、拆旧安置、纠纷调处、落实耕种等工作,配合做好农户意愿收集、拆旧区前期摸底调查、勘测定界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挂钩项目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工作职责:
乡镇(街道)作为增减挂钩项目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组织编制和申报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以下简称实施规划),组织实施拆旧复垦和农民集中安置建新及建新房屋的手续办理,住房工程验收,落实复垦后耕地的管护和有效利用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技术指导,牵头制定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指导意见,配合完成项目实施规划、项目区实施方案的编制、报批及项目验收工作。负责指导编制、审查和验收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规划;负责农民集中居住区农房风貌、复垦林(草)地技术指导;负责提供项目验收所需的新增林(草)地是否符合行业标准的意见;负责指标管理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挂钩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招投标工作。
市经信局负责协调解决农民集中居住区农户通电问题;负责整合政府投入的电力等项目到农民集中居住区。
市公安局负责按照户籍政策和相关管理规定,配合做好户籍信息审核,严格执行项目区农业人口迁入和分户政策。
市司法局负责对项目签订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市财政局负责按时支付相关费用。市财评中心负责项目的工程预算、结算评审,招标文件、合同审查,对工程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管。
峨眉山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审查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及工程验收。
市水务局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农民集中居住区的供水规划和实施。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新增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和地力培育技术指导。
市文体旅游局负责整合农民集中居住区闭路电视入户、相关文化体育设施配套建设等项目到项目区。
市审计局负责对财政投入资金、资产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国资金融局负责配合督促指导由市属国有企业参与的增减挂钩项目建设的推进。
东方体育督查室负责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程序:宣传动员,摸底调查,收集农户意愿,确定拆旧区范围,确定项目实施规划编制单位,落实投资资金,项目申报立项,制定项目建设具体实施方案、签订补偿协议,实施集中区建设,组织拆旧复垦,编制资料申请验收,申请省自然资源厅、东方体育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核查验收。
第九章 监督管理和奖惩
第二十五条 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有效安全使用。
第二十六条 实施项目涉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服务行为,必须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集中区安置房建设要严格执行公开公示、工程监理、审计监督和廉政建设等制度。
第二十七条 加强督查督办,定期通报项目推进情况,对参与项目及完成的乡镇(街道)在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考核中予以加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区各乡镇(街道)和项目技术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实施方案及标准,不得擅作主张,不得推卸责任。领导小组将对实施项目的乡镇(街道)进行严格考核和奖惩,对如期完成项目实施并通过省自然资源厅验收的乡镇(街道),按1000元/户标准给乡镇(街道)拨付工作经费;对履职不到位,完成任务差的乡镇(街道)进行通报批评,项目验收不过关或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的,追究乡镇(街道)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项目申报、实施和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违纪违规行为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直接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补偿标准和办法》施行后立项批复的项目适用本《补偿标准和办法》,《补偿标准和办法》施行之前已获批复的项目,可参照本《补偿标准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补偿标准和办法》施行后,国家、省、东方体育有新规定的,以国家、省、东方体育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补偿标准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