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8557890/2023-00012
  • 责任部门: 乐山高新区管委会
  • 发布日期: 2023-06-16
  • 文??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东方体育印发《乐山高新区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支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安谷镇,机关各部门、委属企事业单位、各驻区机构:


乐山高新区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试行)》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山高新区管委会    


                         2023525    


乐山高新区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试行)


为加快构建全区现代服务业发展体系,进一步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如下支持政策。


第一条 鼓励“升规(限)入统”。 2022年下半年起新纳入“限上”统计并履行统计义务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单位及“规上”统计并履行统计义务的服务业企业,当年给予7万元/户的统计平台建设补助。对新入库且纳入核算的服务业企业或限上社消零企业(单位),在库满2年且营业收入增速达到平均增速以上的,再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二条 鼓励“个转企”。对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新纳入“规上”“限上”统计并履行统计义务的,入库当年销售额达1亿元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达2500万元的零售企业、年销售额达500万元的住宿餐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500万元的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自纳入统计当年起前3年,按当年其对区级财政贡献的100%给予企业市场拓展扶持。


第三条 鼓励总部经济发展。


(一)对区外企业在高新区新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纳入“规上”“限上”统计并履行统计义务的年销售额首次达2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1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1000万元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3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在达到该标准年度的次年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


(二)对区内规上服务业企业、限上商贸流通企业,通过直营连锁跨区域发展且结算留在乐山高新区总部,区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3000万元、6000万元、1.5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鼓励“上台阶”。


(一)设立“限上”批发企业“上台阶奖”,对达到以下条件并履行统计义务的,给予以下奖补。


1.对年销售额5亿元(含)以上的,在上年基础上每上一个1亿元台阶(绝对额增量,下同)且年增速达到或超过全市批发业销售额年均增速的,给予企业高管或经营团队2万元/个台阶的市场拓展奖,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年销售额10亿元(含)以上的,在上年基础上每上一个2亿元台阶且年增速达到或超过全市批发业销售额年均增速的,给予企业高管或经营团队5万元/个台阶的市场拓展奖,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设立“限上”零售企业“上台阶奖”,对达到以下条件并履行统计义务的,给予以下奖补。


1.对年零售额2亿元(含)以上,在上年基础上每上一个0.3亿元台阶且年增速达到或超过全市零售业零售额年均增速的,给予企业高管或经营团队2万元/个台阶的市场拓展奖,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年零售额5亿元(含)以上的,在上年基础上每上一个0.5亿元台阶且年增速达到或超过全市零售业零售额年均增速的,给予企业高管或经营团队5万元/个台阶的市场拓展奖,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设立“限上”住宿餐饮企业“上台阶奖”,对达到以下条件并履行统计义务的,给予以下奖补。


1.对年营业额1000万元(含)以上,在上年基础上每上一个200万元台阶且年增速达到或超过全市住宿业、餐饮业营业额年均增速的,给予企业高管或经营团队2万元/个台阶的市场拓展奖,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年营业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在上年基础上每上一个500万元台阶且年增速达到或超过全市住宿业、餐饮业营业额年均增速的,给予企业高管或经营团队5万元/个台阶的市场拓展奖,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设立“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上台阶奖”,对达到以下条件并履行统计义务的,给予以下奖补。


对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含)以上的,在上年基础上每上一个1000万元台阶且年增速达到或超过全市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速的,给予企业高管或经营团队2万元/个台阶的市场拓展奖,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 鼓励集中管理结算。 鼓励企业(商家)自愿成立“统一收银、统一核算、统一报税”的公司,对年销售额达1亿元以上的特色商业街、市场卖场,纳入“限上”统计并履行统计义务的,当年给予组织单位20万元奖励。自入统年度次年起,连续三年按照主营业务收入的3‰给予管理公司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主辅分离。


(一)对主辅分离新剥离辅助业务企业,且辅助业务企业以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新纳入统计并履行统计义务的,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一次性给予企业15万元奖励。


(二)对主辅分离新剥离企业,以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新纳入统计并履行统计义务的,年销售额2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年销售额1亿元(含)以上,一次性给予企业15万元奖励。


第七条 鼓励发展“首店经济”“总店经济”“品牌经济”。


(一)鼓励国际国内知名品牌或其授权代理商在乐山高新区开设乐山首店及更高层次首店及乐山总店,对新入驻品牌首店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二)对新引进的国际国内服务业知名品牌企业,且纳入服务业统计,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按主营业务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引进奖励资金自认定年度起,3年内按30%30%40%比例兑现。


第八条 鼓励发展“特色小店”。


(一)支持传统特色小店开设和改造提质,引导商业企业以特许、加盟、收购等多种形式挖掘整合传统特色小店,传承培育一批乐山特色小店。择优对成效明显的带动性项目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二)支持老字号小店发展,对新入驻的中华老字号、四川老字号,营业面积达到30平方米以上,按照投入费用的20%,每个企业最高给予10万元补贴。对中华老字号、四川老字号企业新建或改造旗舰店和形象店,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投资总额200万元以上,按照投入费用的20%,每店最高给予100万元的补贴。


(三)鼓励特色小店创新商业模式和经营业态,将传统门店改造为有引领性的旗舰店、概念店、体验店、定制店,按照改造费用的30%,择优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贴。


第九条 鼓励发展新经济。


(一)对新引进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领域的新经济企业,在乐山高新区设立一级全资子公司的,自注册之日起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内,对区级财政年度贡献达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50万元开办补贴。


(二)支持区内注册企业通过网络平台宣传推广本地方本企业,对取得积极影响且纳入服务业统计的企业,按照宣传费用的20%给予宣传推广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区内注册企业通过直播方式销售产品,年直播销售额(除免税部分)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且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发展智慧物流。对新引进的物流平台企业依托5G、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搭建协同性强、辐射力广、发展优势大的智慧物流大数据平台,按到位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全国总部性平台,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支持整体解决方案供应商做大做强,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


(四)支持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启动成立和初期运作。对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社会组织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开办奖励。建立健全服务绩效考评和激励机制,对绩效考评成效突出的社会组织,每年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支持服务业企业集聚发展。


(一)对新引进入驻的数字经济、现代服务业企业,经营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按照5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装修补贴,每个企业最高给予500万元的补贴。租赁办公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投资强度每千平方米不低于200万元,产出强度每千平方米税收不低于10万元/年,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在不超过区内市场租赁价格的情况下,前2年给予100%,后三年给予50%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二)鼓励中央商务区服务业企业聚集发展。对中央商务区内的乐山首店、更高层次首店、乐山总店及品牌店,给予不超过审定实际投资额50%的装修补贴(含固定设备设施),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中央商务区内的特色小店给予不超过审定实际投资额50%的装修补贴(含固定设备设施),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中央商务区内的乐山首店、更高层次首店及乐山总店、特色小店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在不超过区内市场租赁价格的情况下,前3年给予100%,后2年给予50%房租补贴。装修补贴和房租补贴不重复享受。


附则  本支持政策适用于在乐山高新区注册并依法纳税的从事服务业的企业、组织。对于引领带动作用特别强的以上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凡当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不得享受上述政策。享受本政策支持的企业,5年内未经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变更公司注册、税收解缴、统计关系等事项,应退还已享受的相关扶持资金。


本支持政策所涉及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是指《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64互联网和相关服务,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71-7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3-75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80-82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86-90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5个行业大类。


本支持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同一类型支持政策的原则执行。若本支持政策与中央、省、市新出台的相关政策有冲突,在本支持政策作出相应调整前,以中央、省、市新出台的相关政策为准。如涉及上级要求高新区配套,配套部分计入高新区本级支持政策。


本政策由乐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由乐山高新区产业经济发展局办理。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行,试行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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