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部门,委属企事业单位,相关驻区机构:
《乐山高新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激励实施办法》已经管委会2023年第16次主任会审议通过,现批转你们,请抓好组织实施。
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4年1月16日
乐山高新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
标准化工地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引导和鼓励全区在建施工工地积极创建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乐山高新区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新建产业类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是指通过开展标准化工地建设、申报,达到市、省、国家等级相关的评定标准的工地。
第四条 创建申报工作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项目业主单位牵头、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具体负责申报,由乐山高新区新城建设局初核后,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程序转报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评定,并向上一级推荐。
第五条 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定的依据是《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第六条 对评定为东方体育、四川省、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按照评定项目的建筑面积分别给予项目业主单位40元/㎡、60元/㎡、70元/㎡奖励。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使用国家和省政府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三)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四)因文明施工等问题被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累计2次及以上的;
(五)对社会投诉或媒体曝光,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经查有责的;
(六)考核周期内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或建筑施工企业未对其进行检查的;
(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评定未达到优良或有分项检查评分表得零分的;
(八)未按招商协议履约的。
第八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取得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定结果1个月内向乐山高新区新城建设局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奖励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三)安全文明标准工地证书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文件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第九条 乐山高新区新城建设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初步完成审核,呈报管委会审定后,15天内兑现奖励资金。
第十条 奖励资金应当优先用于项目安全文明、基础设施等建设投入。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提供的资料应真实有效,如发现弄虚作假,将追回奖励资金,并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乐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由乐山高新区新城建设局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