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8557890/2025-00005
  • 责任部门: 乐山高新区管委会
  • 发布日期: 2025-04-29
  • 文??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东方体育印发《乐山高新区招商引资项目履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谷镇人民政府,机关各部门、委属企事业单位,相关驻区机构


经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将《乐山高新区招商引资项目履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2025421


乐山高新区招商引资项目履约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乐山高新区招商引资项目履约行为,提高招商引资项目质量和效益,保障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强对招商引资项目的服务和监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乐山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发布之日起乐山高新区通过招商引资方式新引进的项目。


第三条  履约监督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履约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动态监管机制,对招商引资项目从签约到投产运营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管,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强化对招商引资项目的服务意识,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章  履约监管职责分工


第四条  乐山高新区管委会是招商引资项目履约监督管理的主体,负责统筹协调全区招商引资项目履约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履约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纳入高新区重点项目推进计划的招商引资项目的履约监督管理工作,由项目挂联部门牵头,行业主管部门主责,根据工作职责,负责为招商引资项目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和竣工投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跟踪掌握项目建设进度、投资完成情况、投产运营情况,并对项目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在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将项目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并对项目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未纳入区重点项目推进计划的招商引资项目,根据行业分类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做好服务和履约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本条内容要求的各项工作。


招商引资项目签约后一个月内,由商务经合局负责将已签约的项目投资协议相关资料移交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服务和履约监督管理


    第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科技经信局:负责对工业、科研院所类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协议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商务经合局:负责对服务业类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协议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公共服务局:负责对农业、文化旅游类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协议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财政局:负责对金融、保险业类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协议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规划分局:负责对购买土地的招商引资项目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开(竣)工时间、规划指标、用地规模等方面。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招商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包括项目环评手续办理、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等方面。


市场监管分局:负责对招商引资项目的市场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创企服务中心:根据职责分工做好企业服务工作。


国资管理局:对区属国有公司参与投资的招商引资项目,督促区属国有企业履行国有资本出资监管义务和主体责任,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履约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招商引资项目履约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履约监管内容


第七条  企业违反投资协议约定,未能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进度严重滞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投产、产能与经济指标长期未达协议约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严重违反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行为。


第四章  履约监管方式


    第八条  监管方式,分为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


日常巡查:项目挂联部门或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定期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日常巡查,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收集掌握招商引资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的相关指标数据,为履约监督管理提供支持。


专项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由项目挂联部门或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工,针对招商引资项目的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阶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如环保专项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等。


第九条  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尤其是项目推进过程中与协议约定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挂联部门或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应向项目业主提出整改要求,项目业主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第五章  违约处理


第十条  违约处理措施,包括以下内容:


    1.督促整改:对违约的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下达督促整改通知书或履约提醒函,责令项目业主立即整改和严格按协议履约,在整改过程中内,管委会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指导与服务,帮助企业解决问题,推动整改落实;


2.暂停优惠政策兑现:在企业整改期间,暂停兑现除国家、省级强制性政策以外的各类园区优惠(奖补)政策和协议约定的支持政策,直至企业完成整改。


3.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因项目业主原因造成土地闲置超过规定期限,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约的项目投资方,经督促整改仍无法达到投资协议要求,给乐山高新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采取以下措施:


1.取消其享受的优惠政策,并依法追回需退回的优惠政策支持;


2.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依法解除投资协议;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十二条  协商退出


    在项目建设或运营过程中,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达不到预期目标,项目业主提出退出申请的,经乐山高新区管委会与项目业主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投资协议,按照协商约定的方式和程序办理项目退出手续。协商退出时,应当对项目已完成的投资、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清算,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依规妥善处置,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强制退出


对项目业主严重违约,经多次督促整改仍未达到要求,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严重影响乐山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乐山高新区管委会有权强制其退出。


强制退出时,依法解除投资协议、收回需退回的优惠政策支持、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追究项目业主的法律责任和对资产进行处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乐山高新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并可根据工作情况适时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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