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体育农业农村局
东方体育印发《东方体育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验收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现将《东方体育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细则》印发给你们, 请抓好贯彻落实。
东方体育农业农村局 2025 年 6 月 23 日
 
东方体育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工作, 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东方体育切实加强高 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 (国办发 〔2019〕50 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19 年第 4 号)、《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农建发〔2021〕 5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东方体育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巩 固和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51 号)、 《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办法》(川农规〔2024〕7 号)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是指对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等财政 投入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造提升、灾毁修复) 开展的任务完成、工程数量和质量、资金到位和使用、项目管理、 管护利用、项目效益等方面的验收活动, 包括阶段性验收、初步 验收和竣工验收。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自主实施的高标 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市级审批立项项目竣 工验收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整改落实项目竣工 验收提出的相关问题,对验收合格项目核发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
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并将验收结果报 省农业农村厅备案。项目竣工验收应在项目完工后半年内完成。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初步验收工作。负责向项 目审批单位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 竣工验收准备,并负责竣工验收发现问题整改落实。
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负责组织设计、监理、项目区群 众代表等开展阶段性验收和验收发现问题的整改。
第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和县级初步验收可委托具有资质的 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开展。验收完成后, 受托方将验收结果报告 委托方,委托方对验收结果确认后出具项目验收意见。
第五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建设单位(项目法人)、 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质检单位和项目所在地乡(镇)、 村等参建单位应积极配合验收工作,及时组织提供有关项目资 料、数据、图件等,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规范性负 责。
第二章 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六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
( 一)项目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等政策制度文件;
(二)年度实施计划批复、批复的年度实施方案(含设计图) 及变更调整文件(含变更设计图)、终止批复文件;
(三)项目建设合同、资金下达拨付等文件资料;
(四)技术标准、规范等技术文件;
(五)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
第七条 申请阶段性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隐蔽工程、单项工程已按实施方案、施工图、设计变 更完成建设;
(二)隐蔽工程、单项工程质量已经监理单位评定合格。 第八条 申请初步验收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变更文件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
(二)隐蔽工程、单项工程验收均合格;
(三)工程设施、设备及配套设施能正常使用、运行, 并达 到设计目标;
(四)有关资料已分类立卷归档。
第九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 一 )按批复的项目文件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 求;有设计调整的,按项目批复变更文件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 合质量要求。完成项目竣工图绘制。
(二)项目工程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调试运行正常,达到 项目设计目标。
(三)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已完成项目竣工决算,并经有资 质的机构或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具有相应的审计(审核)报告。
(四)前期工作、招投标、合同、监理、施工管理资料及相 应的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完整, 完成项目有关材料的分类 立卷归档工作。
第三章 验收程序和内容
第十条 阶段性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按照以下要求
组织实施:
( 一)隐蔽工程、单项工程完工后, 经监理单位初步确认具 备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提 出验收申请。
申请资料包括:1.实施方案、施工图、设计变更、施工合同; 2.工程量清单;3.原材料、中间产品、培肥物资等出厂产品合格 证明文件、质量自检证明; 4.设备采购凭证、规格型号、技术文 件、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5.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 料;6.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和月报等其他有关资料。
(二)收到阶段性验收申请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及时 组织监理、设计、乡(镇)、村等单位开展阶段性验收,按照 5 人及以上单数组建验收组,以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代表为 组长,对单项工程、隐蔽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 同时应邀请项目 所在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群众等受益主体代表参与见 证。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乡(镇)、村 及施工单位共同对验收结果进行签字确认。除隐蔽工程外, 同类 单项工程阶段性验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并开展。
(三)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采用举牌验收方式测量收方、 质量判定。对照隐蔽工程、单项工程设计, 检查工程各项技术指 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工程质量是否全部合格, 单项工程还要检 查设施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四)阶段性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 应形成阶 段性验收工作资料(含影像资料)、问题整改有关资料、单项工
程量清单和阶段性验收意见等验收成果。
第十一条 县级初步验收由县(市、区) 农业农村部门按照 以下要求组织实施:
( 一)项目年度任务建设完成、所有单项工程验收合格、验 收资料整理完备后,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 向县级农业农 村部门提交初步验收申请。
申请资料包括:初步验收申请、阶段性验收成果、项目招投 标有关材料,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及变更资料,施工、监理有 关资料(含影像资料),工程质量监理、检验有关资料,资金管 理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县(市、区) 农业农村部门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发 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开展初步验收, 验收组应按照 5 人及以 上单数组建,设组长 1 名。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县级初步验收的, 验收组成员由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与第三方机构协商确定。
(三)验收组应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测试 运行、入户调查、交流座谈等方法全面查验项目工程设施建设数 量、质量及参建单位工作开展情况。
(四)验收完成后,验收组应对验收结果提出明确验收结论, 验收结论应经 2/3 以上验收组成员签字同意。验收组成员对验收 结论有保留意见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报告中明确记载并签 字。验收组形成全体成员签字的初步验收报告后, 由县(市、区) 农业农村部门出具初步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县级农业农村 部门应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整改到位后再组织复验。
(五)初步验收合格后,县(市、区) 农业农村部门应形成 初步验收工作资料(含影像资料)、初步验收任务完成清单、培 肥物资施用清单、投资完成清单、效益完成清单、发现问题清单 以及初步验收意见等初步验收成果。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由市农业农村局按照以下要求组 织实施:
( 一)县级初步验收合格且项目资料按要求整理完备后,县 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项目竣工验收。
申请资料包括:竣工验收申请,初步验收成果,项目管理资 料,资金管理、使用、拨款、支付等资料,项目竣工决算,工程 移交,管护主体、责任、资金落实情况资料,项目区耕地地力提 升落实情况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市农业农村局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 60 天内,按照 5 人及以上单数组建验收组,设组长 1 名,验收成员要涵盖工程、 技术、财务等领域专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竣工验收的, 验收 组成员由市农业农村局与第三方机构协商确定。
(三)验收组应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测试 运行、入户调查、座谈交流等方式对所有工程措施、设施设备进 行全覆盖检查验收。竣工验收中,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 手段,提高验收工作质量和效率。验收不合格的, 市农业农村局 要下达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到位后再组织复验。
(四)验收完成后,验收组应对验收结果提出明确验收结论, 验收结论应经 2/3 以上验收组成员签字同意。验收组成员对验收
结论有保留意见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报告中明确记载并签 字。验收组形成全体成员签字的竣工验收报告后, 由市农业农村 局出具竣工验收意见,并核发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高标准农 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五)竣工验收完成后, 市农业农村局应形成竣工验收工作 资料(含影像资料)、竣工验收任务完成清单、培肥物资施用清 单、投资完成清单、效益完成清单、发现问题清单以及竣工验收 意见等验收成果。
(六)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在全 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填报项目竣工验收、地块空间坐标 等有关数据信息,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县级填报信息进行审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项目 区显著位置设立规范的信息公示牌,将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护主体、立项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 模、建成面积和内容等信息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过程中,验收组要主动听取项目区所在 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经营主体、农户等有关意见和 建议,并邀请受益主体代表参加验收监督,对项目区群众满意度 进行测评,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明确项目验收工作纪律和 有关要求。验收组成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对项目作 出客观公正的评价。验收组成员与被验收单位或验收事项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审 计和监督检查,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在 法定职权范围内按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必要时, 向有关部门 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