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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体育动(植)物疫情事件指挥部办公室
东方体育印发《东方体育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025 年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指挥部成员单位:现将《东方体育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25 年修订)》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方体育动(植)物疫情事件指挥部
办公室(代章)
2025 年 7 月 18 日
东方体育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025 年修订)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疫情分级
2.1 特别重大( Ⅰ 级)动物疫情
2.2 重大( Ⅱ级)动物疫情
2.3 较大(Ⅲ级)动物疫情
2.4 一般(Ⅳ级)动物疫情
3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应急指挥机构
3.2 指挥部主要职责
3.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4 日常管理机构
3.5 专项工作机构
3.6 县(市、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3.7 组织体系框架
4 疫情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4.2 预警
4.3 报告
5 疫情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应急响应原则
5.2 疫情认定
5.3 分级响应
5.4 应急响应任务分解
5.5 安全防护
5.6 响应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处置评估
6.2 奖励
6.3 责任
6.4 灾害补偿
6.5 抚恤和补助
6.6 恢复生产
6.7 社会救助
7 应急处置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7.3 技术储备与保障
7.4 宣传、培训和演练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机制,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最大限度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四川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东方体育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东方体育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指导县(市、区)应对处置相应等级重大动物疫情。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工作。预案成员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实行分级管理。
1.4.2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
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4.3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预防、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 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培训,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和能力;落实以免疫和生物安全管理为主的预防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预警预报和风险评估,对各类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及早发现,快速行动,严格处置,减少损失。
1.4.4 注重研判,科学应对。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2 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其划分为特别重大( Ⅰ 级)、重大( 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 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 Ⅰ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 21 日内,在四川与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 10 个以上县(市、区) 发生疫情,或在四川范围有 20 个以上县(市、区) 发生或 10 个以上县(市、区) 连片发生疫情;或在四川及其他邻近数省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 14 日内,包括四川在内的 5 个以上相邻省份连片发生疫情,或在四川范围有 20 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 30 个以上。
(3)小反刍兽疫在 21 日内,包括四川在内的 2 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或四川有 3 个以上市州(含东方体育)发生疫情。
(4)非洲猪瘟在 21 日内,包括四川在内的多数省份发生疫情,且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5)东方体育发生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兽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6)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 Ⅰ级)动物疫情。
2.2 重大( Ⅱ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 21 日内,四川与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 10 个以下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四川范围内有 2 个以上市州(含东方体育)发生疫情;或包括东方体育在内有 20 个以上疫点,或有 5 个以上、10 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 14 日内,包括东方体育在内有 2 个以上相邻市州或有 5 个以上县(市、区) 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小反刍兽疫在 21 日内,在四川范围内有 2 个以下市州(含东方体育)发生疫情。
(4)非洲猪瘟在 21 天内,在四川范围内有 5 个以上市州(含
东方体育)发生疫情,疫区集中连片,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5)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东方体育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东方体育或在东方体育发生。
(6)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涉及东方体育在内的 3 个以上市(州),或其中的人兽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7)农业农村部或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重大( Ⅱ级)动物疫情。
2.3 较大(Ⅲ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 21 日内,在东方体育有 2 个以上 5 个以下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 1 个县(市、区) 出现 5 个以上10 个以下疫点数。
(2)口蹄疫在 14 日内,在东方体育有 2 个以上县(市、区) 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 5 个以上。
(3)非洲猪瘟在 21 日内,包括东方体育在内的 2 个以上 5 个以下市州发生疫情。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东方体育有 5 个以上县(市、区)暴发流行布鲁氏菌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等二类动物疫病。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市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Ⅲ级)动物疫情。
2.4 一般(Ⅳ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非洲猪瘟等一类动物疫病在 1 个县(市、区)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 1 个县(市、区) 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Ⅳ级)动物疫情。
3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东方体育动(植)物疫情事件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宣传部(东方体育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园林局、市邮政管理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通信管理局乐山通信发展办、乐山海关等有关部门、单位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
3.2 指挥部主要职责
在省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全市范围内突发一级、二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直接领导、指挥和协调
全市突发三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督查各县(市、区)开展突发四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和部署跨部门、跨地区的防控应急处置工作。
3.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疫情的日常防范应对工作,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防控工作需要, 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收集上报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终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杀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会同市民政局适时启动重大动物疫情社会捐助指导工作。
市委宣传部(东方体育新闻办):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已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新闻宣传、信息发布和媒体服务管理工作。
市委网信办:协调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关舆情的监测、报送和处置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重大动物疫情防控体系建设列入东方体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相关应急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及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积极做好疫情发生时相关价格管理工作。
市科技局:组织开展防治技术、检测技术、兽用疫苗和药物研发等应急防治技术创新,示范应用相关科技成果。
市公安局:密切关注疫情动态、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 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交通管制、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监督检查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市民政局:负责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社会捐助指导工作。
市财政局: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督促各级落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相关经费,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各县(市、区)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督促落实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有毒有害岗位津贴和工伤待遇政策。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中畜禽无害化处置场所周边环境监测,及时提出采取防止污染措施的建议。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的监管, 切断动物疫病通过餐厨废弃物传播的链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运输监管,支持农业农村部门通过指定通道检查站(检疫申报点)、临时检查站开展检疫监督,强化信息交流互通,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的运送, 协助做好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疫区封锁等工作,防止疫情扩散。
市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保障供应,做好冻猪肉等生活必需品的市场调控工作并推动疫后农贸批发市场尽快恢复相关业务,实现供需平衡。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人兽共患病人的医疗救治。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依法加强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监管,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参与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等工作;配合其他部门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管理。
市林业园林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野外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现场封锁隔离、消毒等处置措施。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加强对邮件、快件的检查, 禁止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寄递渠道。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疫区(点) 内人员防护有关措施的制定和技术指导,组织开展人兽共患病的人间疫情监测预警、健康教育以及病例和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追踪管理等防控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乐山通信发展办: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乐山海关: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
作,防止疫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参加涉及出入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其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3.4 日常管理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配合省指挥部处置相关动物疫情;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收集、分析疫情信息及发展态势,督促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等工作。
3.5 专项工作机构
3.5.1 专家组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建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参与指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
3.5.2 应急专项处理机构职责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职权实施行政处罚,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乐山海关: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疫情处置、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3.6 县(市、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指挥部,规范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统一协调、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需要市级协调处置的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事件,由相关县(市、区)指挥部向市指挥部提出请求。
3.7 组织体系框架
 
4 疫情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林业、卫生健康、海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4.2 预警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监测信息、疫情会商结果等, 按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Ⅰ 级、 Ⅱ级、Ⅲ级、Ⅳ级动物疫情预警级别。
4.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单位及个人。
4.3.1 责任报告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
4.3.2 责任报告人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海关部门的兽医人员, 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从事动物疫病研究、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人员。
4.3.3 报告形式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书面或电话等形式报告。
4.3.4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疑似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 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置措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初步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同时报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市、县(市、区)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接到疫情报告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并通报相关部门。
疑似发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
等重大动物疫情的,由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采集病料及相关样品送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确诊。无法确诊的, 应将病料样品送相关国家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
4.3.5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的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动物疫情的上报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程序和渠道上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和报道动物疫情。
5 疫情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县级、市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疑似突发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县(市、区) ,县级农业农村部
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 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5.2 疫情认定
特别重大( Ⅰ )、重大( Ⅱ ) 动物疫情由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
较大(Ⅲ) 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农村局认定,必要时,由农业农村厅认定。
一般(Ⅳ) 动物疫情由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认定,必要时,由市农业农村局认定。
5.3 分级响应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实行分级响应制度。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Ⅰ 级)由国家响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Ⅱ级)由省级响应,突发较大动物疫情(Ⅲ级)由市级响应,突发一般动物疫情(Ⅳ级)由县级响应。
5.3.1 特别重大( Ⅰ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国家确认突发 Ⅰ 级重大动物疫情后,市指挥部在省指挥部的指导下启动应急响应,并在省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对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请求省人民政府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
处理;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在相关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 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组织铁路、交通运输、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同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照预案规定及时作出应急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5.3.2 重大( Ⅱ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省级确认突发Ⅱ级动物疫情后,市指挥部在省指挥部的指导下启动应急响应,并在省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对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请求省人民政府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规定报告疫情,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
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照预案规定及时作出应急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5.3.3 较大(Ⅲ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发生或可能发生Ⅲ级动物疫情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会商,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 指挥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必要时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市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厅报
告调查处理情况。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开展紧急免疫、疫情监测,疫源追踪、动物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工作; 及时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检测诊断;开展应急处置技术培训和动物防疫知识宣传;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分析和报告工作。
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照预案规定及时作出应急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5.3.4 一般(Ⅳ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市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3.5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邻近地区的应急响应
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保持与疫情发生地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人员、物资准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销售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发生、传入和扩散; 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和能力;按规定做好公路、
铁路、水运交通等的检疫监督工作。
5.4 应急响应任务分解
5.4.1 现场指挥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启动后,市指挥部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执行市指挥部的决策和命令。组织协调防疫、检疫、消毒、扑杀、治安、交通、物资等; 迅速了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理情况,及时掌握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市指挥部报告;迅速控制事态,安抚民心,稳定群众;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事件出现“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事件; 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 8 个应急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收集、分析和报送疫情及发展势态的相关信息;及时传达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东方体育东方体育动物疫情应对工作的指示和领导批示;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等。
应急处置组: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扑灭疫点,封锁疫区,消毒灭源,控制疫情,调查事件,监管重点人员,调配防疫人员和装备。
安全保卫组: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现场治安,维护疫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组织现场保护,监控事件责任人员,保证疫情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医疗救护组: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组织急救队伍对人感染动物疫病实施救治和监控,安排救治医院,调集药品、医疗器械和救护车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后勤保障组: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落实处置动物疫情需保障的应急生活类救灾物资相关经费,做好应急生活类救灾物资调运保障及疫区生活困难群众临时性生活救助相关工作。
新闻报道组: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动物疫情信息的统一发布,及时向社会报道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和进度情况,指导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等。
善后处理组:事发地县(市、区) 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妥善做好征收财产、扑杀销毁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补偿和染疫人员的善后处理等有关事宜。
专家技术组: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增设其他工作组,相关指挥部成员单位全力配合。
5.4.2 应对措施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在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协调联动,共同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对处置工作,主要应对任务包括:
疫区封锁:农业农村部门立即组织专家、技术人员对突发重
大动物疫情发生和发展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监测和研判, 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指挥部,为指挥部决策提供支撑和建议;按照疫情级别,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发布封锁令的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对疫区实施封锁;公安部门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维持秩序;交通、公安部门配合农业农村部门按各自职责, 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同时落实其他各项限制措施;关闭疫区畜禽交易市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禁止易感活畜禽和易感畜禽产品进出,依法打击借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重点查处借防控疫情名义销售各种“三无”产品、过期变质产品、虚假宣传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疫点处置:指挥部安排相关单位对疫点内的所有患病畜禽及同群畜禽进行扑杀。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扑杀畜禽、病死畜禽、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等进行彻底消毒。
疫区处置: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等进行彻底消毒; 对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化免疫或按规定处置。
受威胁区处置: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化免疫或按规定处置;加强流通监督,防止疫区内的动
物及其产品进入;做好疫情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加强对规模养殖场、种畜禽场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屠宰加工企业等重点区域的定期消毒。
医疗救助:根据疫病特点,相关人员要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穿戴防护服等自我防控措施。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务人员对人感染动物疫病进行监测和伤员救治工作。
5.5 安全防护
针对不同的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兽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进行医学观察等。加强对应急处理人员岗前防疫卫生的安全培训,严格落实相应防护级别的各项保障措施。
5.6 响应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I级)动物疫情由农业农村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指挥部批准后宣布。
重大( Ⅱ级)动物疫情由农业农村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较大(Ⅲ级)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农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农业农村厅报告。
一般(Ⅳ级)动物疫情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逐级报至农业农村厅。
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下级农业农村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6 后期处置
6.1 处置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 应急响应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
6.2 奖励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
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可按规定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6.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的,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4 灾害补偿
按照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制订的标准以及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和程序进行补偿。补偿对象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6.5 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应及时取消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6.7 社会救助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农业农村部门、民政部门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指导工作。
7 应急处置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海关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保障工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指挥部应将应急通讯设备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维护工作。通信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在紧急情况下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7.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7.2.1 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并保持相对固定。要加强人员培训, 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必要时,可根据需要组织动员其他专业应急队伍等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处置工作等。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人员。
7.2.2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7.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兽共患病人的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开展人兽共患病的人间监测、病例和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追踪管理等防控工作。农业农村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工作。
7.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等工作,维护疫区的社会治安。
7.2.5 物资保障
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根据动物养殖量和野生动物疫情监测、疫病控制等情况进行合理计划,统筹安排,定期更新和补充。主要包括:防治药品、兽用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设备、防护用品、运输工具、通信工具以及其他用品。
7.2.6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重点包括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补助、疫情处理、疫情监测等提供资金保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省级启动应急响应的,由省级财政根据响应级别、影响程度、地方财力等给予市级适当支持,市级、县级财政负责相关经费保障。省级未启动响应的, 由市级、县级财政负责经费保障。应急处置经费使用、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必要时农业农村、林业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
政部门向上级申请紧急救助。
7.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组,由技术官员和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动物福利、经济学、风险评估、法律等领域专家组成, 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订和执行。
7.4 宣传、培训和演练
7.4.1 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 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要强化舆论引导,及时处置不实信息。
7.4.2 培训
农业农村部门要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主要内容为:
(1)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2)动物防疫、野生动物保护等法律法规。
(3)个人防护知识。
(4)治安与环境保护。
(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7.4.3 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演练,加强协调配合,提高整体联动能力。针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对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在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地点划定为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养殖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定时要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制订并印发实施,报市人民政府备案。预案要定期评估, 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东方体育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厅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县(市、区)制订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1 年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印发的《东方体育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修订)》 (乐动防指〔2021〕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