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市民政发〔2020〕50号
东方体育民政局等5个部门
东方体育印发《东方体育全面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民政局、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保障局、医保局,乐山高新区社会管理局:
经东方体育同意,现将《东方体育全面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东方体育全面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实施意见
东方体育民政局 中共东方体育委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东方体育财政局 东方体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方体育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东方体育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
服务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增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有效提升政务服务效能,确保困难群众救助精准高效,根据省民政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东方体育全面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实施意见》(川民发〔2018〕40号),结合乐山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聚焦人民群众的关切关注,聚焦困难群众的生活权益保障,坚持政府主导、市场选择、质量为本、便民惠民原则,积极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强化社会参与,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机制,统筹救助资源,逐步实现社会救助服务供给体系基本建立,社会救助统筹协调机制不断完善,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数量与社会救助对象数量配比适当,确保社会救助政策精准落地,社会救助服务高质高效,社会满意度不断提升,为乐山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一)购买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估等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需要购买社会救助相关服务。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主要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资金的良好记录;
6.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7.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各区县根据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自行确定。
(三)购买内容。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社会救助事务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
1.事务性工作。主要是基层经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服务时的对象排查、家庭收支调查、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工作;
2.服务性工作。主要是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
应当由政府直接承担的社会救助行政管理性事务,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救助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四)购买方式。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指导性目录,确定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确定承接主体时,应当以满足社会救助服务质量、符合服务标准为前提,不得简单以“价低者得”作为选择标准。承接主体确定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
(五)经费保障。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从各级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等预算中统筹安排。各县(市、区)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资金保障机制,逐步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资金投入。要严格执行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科学有效。
三、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一)加强窗口建设。要进一步推动跨部门救助事项的业务协同,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在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转办(介)社会救助事项,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一次完成。要建立完善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理等制度,优化工作流程,减少办事环节,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二)落实经办人员。要综合考虑本地社会救助服务事项、服务范围、对象数量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核定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数量。现有编制内救助工作力量不足的,采取政府购买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服务的方式加以解决。承担了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可向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派遣工作人员。被派遣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优先考虑具有社会工作教育背景或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人员。原则上可按照当地低保和特困人员总数的2‰配备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
(三)发挥村(居)委会作用。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对象困难排查、发现报告,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公示监督,救助对象动态管理、信息报送,政策咨询、宣传引导等社会救助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探索建立村(居)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要依托政务网络、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一卡通”发放监管平台作用,加快推进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用共享,提高基层甄别核实救助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的能力。探索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慈善救助帮扶资源对接信息平台,实现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
(五)加强人员培训。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业务培训和作风建设,提高把握运用政策的能力和水平,增强为民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要做好专业从事社会救助的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工作,为创办初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开办指导、场地租赁、人员培训等配套服务。
四、建立工作保障机制
(一)组织领导机制。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方式灵活、程序规范、标准明确、结果可控、动态调整的购买机制,分类制定内容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服务标准。要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编制部门负责指导基层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和职能转变;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经费安排和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基层加强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衔接,鼓励吸纳更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社会救助经办服务。
(二)绩效评估机制。各县(市、区)要制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相关评价标准,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和协同性评价模式,以行政监管、服务成效、项目管理、社会影响等为重要内容,加强对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监督管理机制。各县(市、区)要依法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责任追究等相关监督管理制度,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要建立承接主体退出机制,制定临时接管预案。在承接主体发生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启动预案,确保救助对象的正当权利不受影响。对承接主体违背合同、弄虚作假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终止合同执行,依法禁止相关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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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体育民政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