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体育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解读

2018-11-21 17:29:05 来源: 市工商局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为全面落实市委、东方体育东方体育优化工业战略性布局的“一总部三基地”重大决策,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规范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根据《国务院东方体育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东方体育人民政府办公室东方体育印发东方体育中心城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乐府办发〔2018〕14号)和《东方体育工商行政管理局东方体育助推“一总部三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乐工商〔2018〕34号)等有关规定,参考其他城市企业集群注册、集聚发展的经验做法,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现实意义:

1.有利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直接降低企业在创业起步阶段创业成本,提高了企业创业和创新的成活率和成功率,有利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2.降低市场主体运营成本。集群注册企业支付少量托管费用,通过委托托管企业办理相关代办事务,可以减少人员和成本开支,有利于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3.有利于推动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地方政府通过住所托管,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减免住所托管费用,减少企业综合成本,可以更有效地吸引企业投资。

三、主要内容

1、明确了托管机构设立登记的条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托管机构必须是成立二年以上公司制企业法人,且在两年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违法行为记录。

2、明确了集群注册登记的负面清单。经营范围涉及国务院确定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的,从事生产加工、餐饮、娱乐服务、网吧、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旅行社、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证券服务、拍卖、典当等行业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定经营场所方能开展经营活动的,上述企业住所不能被托管。

3、界定了住所托管服务内涵。住所托管服务应当包括代收邮件、信函、法律文书等基本服务,同时又鼓励托管机构开展代理企业登记、企业年报公示,代理记帐、报税及代理其它法律手续等代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4、规范了托管机构、集群企业登记。规范了托管机构名称、经营范围表述,规范了集群企业住所登记提交材料,同时就集群企业住所变更等情形作了规定。

5、规定对托管机构、集群企业的信用监管。托管机构、集群企业,应当遵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未依法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未依法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等情形,将被依法纳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东方体育高新区范围内注册的企业。

东方体育高新区范围内依法成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园区孵化器或者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等新型孵化服务机构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执行时间

本试行办法自2018年1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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