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体育加强东方体育市、县级储备粮质量管理的
指导意见
各区、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储备中心、国有(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市粮油食品监测站,东方体育国粮购销有限公司:
为强化东方体育市、县级储备粮(含食用油)(以下简称市、县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严禁不符合质量安全的粮食进入政府储备,杜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政府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四川省地方储备粮出(入)必检项目》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市、县级储备粮质量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入库质量管控
(一)采购要求。市、县级储备粮粮源应为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采购的应急成品粮原则上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各项常规质量指标及包装标签标识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体指标见附件1《东方体育地方储备粮出入库必检项目》。鼓励承储企业主动对采购粮源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提前了解,根据市场需求,选购优质储备粮源。
(二)基础条件。承储企业应具有能够保障市、县级储备粮储存安全和质量安全的仓储设施和设备,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与承储任务相适应的等级、水分、杂质等指标检验的仪器设备、检验场地以及相应的经培训上岗的检验人员。建立健全粮食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管理岗位和责任人。
(三)入库检验。建立市、县级储备粮入库逐车质量检验制度。承储企业应严格落实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对入库的市、县级储备粮逐车开展质量自检。不符合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经整理后仍不达标的,不得入库。
(四)入库验收。建立市、县级储备粮质量安全验收检验制度。粮食入库平仓后应进行质量验收检验,包括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承储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粮食来源地和粮食生产用药的实际情况,增加检测项目。验收检验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原则,由粮权本级粮食和储备中心(没有设立中心的区县,由本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下同)书面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承担。质量检验合格并出具检验报告后,方可认定为市、县级储备粮。
二、储存期间质量管控
(一)储存要求。承储企业应对验收合格确认为市、县级储备粮的粮食,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不得将品种、生产年份、等级和粮权不同的粮食混存。严禁虚报、瞒报储备粮质量、品种。按要求严格储粮化学药剂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不同品种和品质,实施精细化收储,应用绿色储粮或其他先进适用技术。
(二)质量管理。一是建立市、县级储备粮质量档案。按时间顺序如实准确记录入库检验、自检、出库检验结果及有关问题整改情况,完整保存检验报告、原始记录的原件或复印件,不得伪造、篡改、损毁、丢失。承储企业应按照要求加强信息化管理,线上动态更新有关质量信息。质量档案资料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至少保留6年。二是定期开展自检。储存期间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质量管控相关规定,定期开展常规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检验,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食品安全指标检验。市、县级储备粮每年开展逐货位自检不少于2次,检验结果于每年6月末、11月末前统一报粮权本级粮食和储备中心。三是定期开展培训。承储企业应定期对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等有关人员进行政策和技术培训,使有关人员及时掌握政府储备粮食质量政策规定、标准和检验技术。对不能履行职责的检验人员应及时调整。承储企业应定期维护、按规定报废和更新检验仪器设备;属于计量器具,应按要求进行检定;快检仪器设备应当定期校验。
(三)问题处理。对发现的不宜存粮食,应及时结合年度轮换计划报请轮换。对储存期间发生结露、虫害、发热、霉变等情况,承储企业应及时向粮权本级粮食和储备中心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三、出库要求
(一)建立市、县级储备粮出库检验制度。出库前,应由粮权本级粮食和储备中心书面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粮食,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和监管。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出库检验项目应包括质量指标、储存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具体指标见附件1《东方体育市、县级储备粮出入库必检项目》。
各地粮食和储备中心在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进行出库质量检验时,必须书面载明储存期间曾使用的熏蒸药剂名称(不含未直接接触粮食的消毒布防药剂),检验结果超标的应暂缓出库。经通风、散气等技术处理后,再次检验结果达到标准可正常出库;如再次检验结果仍超标,按照相关规定处置,不得流入口粮市场。
(二)通过粮食交易平台销售的市、县级储备粮,应公告粮食质量安全情况,且与交易粮食实物质量安全相符。
(三)市、县级储备成品粮油每年至少轮换1次,且在保质期限日1个月前必须进行轮换销售。
(四)凡乐山辖区范围内大米加工经营单位通过粮食交易平台采购储备粮的,应及时通告采购方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采购方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管。
四、检验机构要求
(一)承担市、县级储备粮委托检验的粮食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认定,熟悉政府储备粮食质量政策要求。粮食检验实行粮食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检验人对出具的检验数据负责,审核签发人承担管理责任,检验机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二)对存在出具虚假检验数据等情况的检验机构,纳入诚信记录,并不再委托其承担政府储备粮食的检验任务。
(三)市、县级储备粮食委托检验应现场扦样,不得由承储企业送样检验;扦样方法、程序和扦样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扦样采取录像或拍照等有效方式,确保扦样过程规范、公正、真实。扦样人员对扦样合规性、样品真实性、信息准确性负责。承储企业应提供真实货位信息、扦样用具和样品暂存地点等条件,选派辅助人员,配合做好扦样工作,不得弄虚作假,调换样品。
(四)扦样过程中,承储企业应如实报告储存管理情况,是否存在粮食发热、霉变、异味、严重虫粮等异常情况,扦样人员按相关规定采取有针对性的扦样方式,告知承储企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报告委托方。扦样人员还应关注是否存在埋样、换样及调换标的物等舞弊行为。
(五)检验机构应按委托方要求的报告形式、报送时间和报送渠道,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委托方,并按照相关规定对检验结果承担保密责任。检验机构应妥善留存抽样单、检验原始记录等相关材料,留存时间不少于6年。
(六)承储企业对检验结果存在争议的,应自接到结果反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机构提出复检申请,处理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监督检查
(一)粮食质量监督检查实行分级负责,市、县级粮食和储备中心依据职责对本级政府储备粮食质量管理、质量安全状况、验收检验结果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年度检查情况应报上一级粮食和储备中心备案。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粮食质量安全状况,执行出入库检验制度、质量管理制度等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年度检查比例一般不低于辖区内本级政府储备规模的30%,检查覆盖面不低于承储企业数量的30%。年度内已检查过的承储库点或已抽检过的粮食,未发现问题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检查或抽检。承储企业应积极配合粮食和储备中心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检查所需的各类文件、材料、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安排必要的辅助人员和相应的仪器设备。
(二)市、县级储备粮发生严重霉变、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等质量安全事故(事件),承储企业应第一时间报告本级粮食和储备中心,并按有关要求及时妥善处置。
(三)建立粮食质量安全问题整改机制。对检查发现的质量不达标、储存品质不宜存和食品安全超标等粮食质量安全问题,监督检查部门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地粮食和储备中心应督促指导承储企业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时限、责任人,并对整改工作跟踪督办。
(四)承储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监督检查部门的整改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对水分、杂质、不完善粒含量等质量不达标的粮食,及时采取烘干、清杂、整理等措施,加强粮情监测、注意通风,确保储存安全和质量安全;对储存品质不宜存粮食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对检出的食品安全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及时结合年度轮换计划报请轮换。超标粮食按照省、市、县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有关整改情况按时报送粮权本级粮食和储备中心。
(五)承储企业存在以陈顶新、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筛下物堆集,以及埋样、换样及调换标的物等舞弊行为,或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纪违法违规问题和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依据核查结果和管理权限,对承储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依纪依法依规处理。承担委托检验的粮食检验机构和人员,违反相关规定,不规范扦样、未采用规定的检验方法、未按规范的检验程序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数据等违纪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粮食和储备中心应加强对承储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服务,督促企业派员参加相关政策和技术培训,引导和支持承储企业强化管理意识、健全管理制度,提升管理能力。
(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通过12325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等方式,举报政府储备粮食活动中存在的质量安全违纪违法违规行为。
六、其他事项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东方体育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东方体育印发<东方体育粮食出入库质量必检项目>的通知》(乐粮发〔2020〕4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东方体育市、县级储备粮出入库必检项目
2.常见粮食、植物油食品安全限量指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东方体育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东方体育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2022年7月15日
附件1
乐山市市、县级储备粮出入库必检项目
一、入库必检项目
(一)质量指标
稻谷:按《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检测色泽气味、出糙率、整精米率、杂质、水分、黄粒米、谷外糙米、互混率。
小麦:按《小麦》国家标准GB/1351-2008执行,检测色泽气味、容重、不完善粒、杂质、水分。
玉米:按《玉米》国家标准GB/1353-2018执行,检测色泽气味、容重、不完善粒、霉变粒、杂质、水分。
菜籽油:2022年5月1日前入库的菜籽油,暂按《菜籽油》国家标准GB/T1536-2004执行,2022年5月1日后按《菜籽油》国家标准GB/T1536-2021二级菜籽油执行。浸出菜籽油检测色泽、气味、滋味、透明度、水分及挥发物、不溶性杂质、酸价、过氧化值、溶剂残留、加热试验、含皂量;压榨菜籽油检测色泽、气味、滋味、透明度、水分及挥发物、不溶性杂质、酸价、过氧化值、加热试验。
大米:按《大米》国家标准GB/ T1354-2018执行,检测加工精度、碎米、不完善粒、杂质、水分、黄粒米、互混、色泽气味。
(二)储存品质指标
稻谷:按《稻谷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20569-2006执行,检测色泽气味、脂肪酸值、品尝评分等指标。其中脂肪酸值指标控制值:入库的当年产新稻谷脂肪酸值必须≤20mg/100g,入库的上年度产新稻谷脂肪酸值必须≤22mg/100g。
小麦:按《小麦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20571-2006执行,检测色泽气味、面筋吸水量、品尝评分等指标。
玉米:按《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20570-2015执行,检测色泽气味、脂肪酸值、品尝评分等指标。其中脂肪酸值指标控制值:必须≤45mg/100g。
(三)食品安全指标
粮食类按《粮食》国家食品安全标准GB2715-2016执行;菜籽油按《植物油》国家食品安全标准GB2716-2018执行。
稻谷、大米:检测黄曲霉毒素B1、镉(外省购入的增加无机砷)。
小麦:检测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呕吐毒素)、玉米赤霉烯酮、镉(外省购入的增加铅)。
玉米:检测黄曲霉毒素B1、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呕吐毒素)、玉米赤霉烯酮、镉。
菜籽油:检测黄曲霉毒素B1、总砷、铅(酸价、过氧化值、溶剂残留既是质量指标又是食品安全指标,按质量指标执行)
农药残留:入库时应根据粮食产地生产环节施用农药的实际情况选做农药残留项目。施用过化学药剂且药剂残效期大于15天的粮食,出库时必须检验药剂残留量。
限量要求:市、县级储备粮采购(农户收购除外)入库必检项目中,食品安全指标控制在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80%以内。
二、出库必检项目
稻谷: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食品安全指标中的镉和黄曲霉毒素B1(外省购入的增加铅)。
大米:质量指标、食品安全指标中的镉和黄曲霉毒素B1(外省购入的增加无机砷)。
小麦: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食品安全指标中的镉、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呕吐毒素)、玉米赤霉烯酮(外省购入的增加铅)。
玉米: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食品安全指标中的黄曲霉毒素B1、玉米赤霉烯酮、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呕吐毒素)和镉。
菜籽油:质量指标(食品安全指标中的酸价、过氧化值和溶剂残留包含在质量指标中)、总砷、铅。
附件2 常见粮食、植物油食品安全限量指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 |||||||||
项 目 | 稻谷 | 小麦 | 玉米 | 大米 | 小麦粉 | 菜籽油 | 豆类 | 备 注 | |
黄曲霉毒素B1 (μg/kg)≤ | 10.0 | 5.0 | 20.0 | 10.0 | 5.0 | 10.0 | 5.0 | GB2761-2017《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 |
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 (μg/kg)≤ | 1000 | 1000 | 1000 | GB2761-2017《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 |||||
玉米赤霉烯酮 (μg/kg)≤ | 60 | 60 | 60 | GB2761-2017《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 |||||
赭曲霉毒素 A (μg/kg)≤ | 5.0 | 5.0 | 5.0 | 5.0 | 5.0 | 5.0 | GB2761-2017《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 ||
镉 (mg/kg)≤ | 0.2 | 0.1 | 0.1 | 0.2 | 0.1 | 0.2 | GB2762-2017《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 ||
铅 (mg/kg)≤ | 0.2 | 0.2 | 0.2 | 0.2 | 0.2 | 0.1 | 0.2 | GB2762-2017《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 |
总汞 (mg/kg)≤ | 0.02 | 0.02 | 0.02 | 0.02 | 0.02 | GB2762-2017《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 |||
总砷 (mg/kg)≤ | 0.5 | 0.5 | 0.5 | 0.1 | GB2762-2017《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 ||||
无机砷 (mg/kg)≤ | 0.2 | 0.2 | GB2762-2017《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 ||||||
铬 (mg/kg)≤ | 1.0 | 1.0 | 1.0 | 1.0 | 1.0 | 1.0 | GB2762-2017《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 ||
苯并[a]芘 (μg/kg)≤ | 5.0 | 5.0 | 5.0 | 5.0 | 5.0 | 10.0 | GB2762-2017《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 ||
热损伤 (%)≤ | 0.5 | GB2715-2016《粮食》 | |||||||
霉变粒 (%)≤ | 2.0 | 2.0 | 2.0 | 2.0 | 1.0 | GB2715-2016《粮食》 | |||
麦角 (%)≤ | 0.01 | 不得检出 | 不得检出 | 不得检出 | GB2715-2016《粮食》 | ||||
毒麦 (粒/kg)≤ | 1.0 | GB2715-2016《粮食》 | |||||||
曼陀罗属及其他有毒种子(粒/kg)≤ | 1 | 1 | 1 | GB2715-2016《粮食》 | |||||
酸价 (mg/g)≤ | 3 | GB2716-2018《植物油》 | |||||||
过氧化值 (g/100g)≤ | 0.25 | GB2716-2018《植物油》 | |||||||
溶剂残留 (mg/kg)≤ | 20 | GB2716-2018《植物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