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经信局,乐山高新区科经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根据《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法》(川经信技创〔2021〕152号),我们对原《东方体育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乐市经信〔2019〕276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东方体育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东方体育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法
东方体育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6月9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东方体育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和监督,依据《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参照《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鼓励和支持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加快构建由龙头企业依托技术中心牵头,会同高校院所、产业链上协作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形成相对稳定,紧密合作的创新联合体,对技术,人才、资金、研发设备设施等创新要素实现共建共享。
第四条 东方体育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局”)负责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工作。
各地经信部门负责市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五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各地经信部门根据市经济信息化局通知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第六条 申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东方体育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高、创新效益好。
(四)企业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人。
(五)企业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5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六)企业已组建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七)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企业应履行统计法定职责,向国家统计局报送了企业研发活动统计相关报表。
(九)对新形势下新业态、新模式企业适当放宽指标要求。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地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东方体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东方体育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各地经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本办法及当年市经济信息化局发布的通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经济信息化局。
(三)市经济信息化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四)市经济信息化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初评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评审,确定市企业技术中心初步认定名单。
(五)依据初评、专家评审结果,市经济信息化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认定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六)市经济信息化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及现场核查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后,择优确定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
第八条 市经济信息化局对认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发文,并在市经济信息化局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第九条 市经济信息化局对市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组织一次运行评价。已升级认定为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不再参与市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
市企业技术中心在评价当年自查、总结后,报送评价材料。对运行评价按认定标准执行,评价材料主要包括《东方体育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东方体育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母公司在报送评价材料时,需对下属具有市企业技术中心人的子公司相关数据作出说明。
第十条 各企业对所提交的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书面承诺意见,并于评价年度报送到所在地经信部门,各地经信部门对企业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按照通知要求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局。
第十一条 市经济信息化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地经信部门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评价,根据评价情况,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核实,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75分(不含75分)为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3项指标任意一项低于限定性指标评价为不及格。
第十三条 市经济信息化局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名称变更、重组等情况的,应于所在企业发生名称变更、重组等情况后的90日内向所在地经信部门报送变更情况,各地经信部门应及时将企业报送的变更情况审核上报市经济信息化局。市经济信息化局每年对各地经信部门报送的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五条 各地经信部门负责属地市企业技术中心的日常运行监督工作。
(一)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的培育和服务。负责属地企业技术中心的运行检测,支持企业技术中心抓好能力建设。
(二)督促评价为不合格的或逾期未提交评价材料的市企业技术中心进行整改,整改期为3个月,整改期内初审合格后,可申请再次评价。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且整改后评价仍不合格。
(二)故意造假,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或不按时提供评价材料。
(三)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安全事故。
(四)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六)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七条 因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至(六)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地经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申报市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八条 市经济信息化局发文,通报市企业技术中心撤销和更名结果。
第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由市经济信息化局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东方体育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乐市经信〔2019〕27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