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东方体育科技创新重大部署,以及省第十二党代会、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按照《乐山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东方体育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十条政策的通知》(乐府办规〔2022〕1号)要求,提升打造科技创新平台,营造支持创新创造的一流生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创新平台是《乐山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东方体育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十条政策的通知》中“提升打造科技创新平台”所提到的各类平台。
第三条 工作职责。东方体育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创新平台后补助奖励的统筹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协共同研究确定创新平台后补助奖励兑现过程中有关事项。县(市、区) 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是创新平台后补助的属地管理部门。县(市、区) 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创新平台的申请受理以及对申报资料的审查和推荐,参与创新平台后补助奖励兑现全过程管理。县(市、区)财政局负责辖区内创新平台后补助奖励资金预算、拨付和兑现,对辖区内创新平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 奖励对象和标准。对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平台新获批建设,或者评估(考核)为优秀的各级科技创新平台给予后补助奖励。对新获批的省级及以上重点(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高价值专利育成中心,按国家级和省级资金支持标准的50%给予配套支持。对于评估为优秀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技术平台,国家级给予10万元奖励,省级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备案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价值专利育成中心,已建成且经考核优秀的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奖励20万元;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创建为省级专家工作站的奖励25万元,创建为省级院士工作站的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第五条 科技创新平台为非独立法人的,后补助奖励资金拨付给依托单位。2家及以上单位联合组建的科技创新平台,以获批文件上标明的第一位依托单位为资金拨付对象,若无标明,则以创新平台所在地推荐单位意见为准。
第六条 同一单位,使用同一场地(或设备、人员)创建的科技创新平台,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后补助奖励资金。
第七条 兑现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兑现时间范围和具体兑现流程等。
(二)组织申报。创新平台按照申报时间,向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乐山高新区科技局提交《东方体育科技创新平台后补助奖励申请表》(见附件)和相关作证材料。
(三)受理初审。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乐山高新区科技局按照属地原则受理所属区域内申报材料。会同同级财政局、创新平台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共同出具推荐函。
(四)汇总审核。市科技局汇总区县上报材料,致函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协等创新平市级主管部门进行复核。
公示及资金拨付。市科技局对拟补助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报批后拨付下达。?创新平台后补助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科技专项资金给予预算保障:市、县分级承担比例,其中扩权县(市级0%,区县100%);市中区(市级50%,区县50%)、其他非扩权县和乐山高新区(市级25%,区县75%)。市级承担部分当年预下达给相关县(市、区),由各县(市、区)负责按程序审核后兑现,市和县(市、区)次年进行结算。
第八条 奖励资金由获奖企业自主安排,用于开展科技创新相关的活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及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严格执行《东方体育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乐科发〔2019〕11号)《东方体育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乐科发〔2017〕7号)等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获奖单位若被取消奖励资格或违规使用后补助资金,按照相关规定责令相关单位原渠道退回。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年限与《东方体育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东方体育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十条政策的通知》(乐府办规〔2022〕1号)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