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东方体育人民政府办公室东方体育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乐府办〔2020〕3号)和2月12日召开的全市茶产业安全生产视频调度会会议精神,编制印发了《东方体育人民政府办公室东方体育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春茶生产工作的通知》(乐府办发[2020]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中第三条“加大政策支持,保障企业运转”中提及政策解读如下: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政策内容:对疫情防控期内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发放的从事茶叶产业相关的种植户、生产加工企业、销售企业等经营贷款,市、县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
解读:本条中享受贴息政策的企业范围为:在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机构运用向人民银行新申请获得的再贷款资金所投放贷款的获贷企业。获贷企业由金融机构在政策规定范围内按市场化自行确定,获贷企业享受贴息比例按金融机构从人民银行获得该笔再贷款资金时人民银行的再贷款利率的50%确定。由符合政策的金融机构按人民银行乐山中心支行的规定进行申报。人民银行区县分支机构会同区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及时审核兑现补贴资金。各区县在疫情结束后的1个月以内,将已拨付的县级补贴情况和依据报人民银行乐山中心支行、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申请市级资金补贴。
2、政策内容:对疫情防控期间从事鲜茶流通的重点企业,市、县财政给予物流费用补助。
解读: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注册所在地出台的具体政策和申报程序,向区县农业农村局、商务局申报,由区县农业农村局、商务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审核兑现补贴资金。各区县在疫情结束后的1个月以内,将已拨付企业县级补贴情况和依据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申请市级资金补贴。
3、政策内容:对在2月20日前安全复工复产并在疫情期间持续生产的茶叶企业,按企业用工人数,给予每户1-3万元的疫情防控补助,根据乐府办发〔2020〕3号文件中第(一)条实行总额控制。
解读:由区县经信局组织企业申报,并会同农业农村局、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兑现补助资金。各区县在疫情结束后的1个月以内,将已拨付企业县级补贴情况和依据报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申请市级资金补贴。市县财政给予农业企业的补贴金额不超过60万元。
4、政策内容:对在2月底前复工复产的茶叶专合社等就业扶贫载体,吸纳用工50人以上且工作满3个月及以上的;1月24日起至市应对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前新建的就业扶贫载体,吸纳用工20人以上且工作满3个月及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就业扶贫载体建设奖补。
解读:奖补对象:2020年2月底前复产复工,吸纳用工50人以上且工作满3个月及以上的劳务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就业扶贫车间等就业扶贫载体,从事茶叶种植、采摘、加工的;2020年1月24日起至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前新建,吸纳用工20人以上且工作满3个月及以上的劳务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就业扶贫车间等就业扶贫载体,从事茶叶种植、采摘、加工的。申报办理: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持主体资质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复产复工情况报告、员工花名册及工资发放证明到所在地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集资料后会同区县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部门及时审核兑现补贴资金。各区县在疫情结束后的1个月以内,将已拨付就业扶贫载体的县级补贴情况和依据报市农业农村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申请市级资金补贴。
5、政策内容:对在2月20日至4月30日期间,从事茶叶生产加工的小微型企业,市县财政按实际用电量每度补助0.18元,按实际用气量每方补助0.6元。
解读:小微型企业范围及名单由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区县明确,从事茶叶生产加工的小微型企业向区县农业农村局提交申报材料,区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审核兑现补贴资金。各区县在疫情结束后的1个月以内,将已拨付企业的县级补贴情况和依据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申请市级资金补贴。
6、政策内容:支持茶产业品牌做大做强、市场营销渠道建设,市县两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解读:各区县政府可参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东方体育印发<统筹推进精制川茶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财农[2019]186号)文件中第三条“支持茶产业品牌做大做强”、第四条“支持茶产业市场营销渠道建设”的内容制定本地补贴政策和申报程序,由区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本地出台的具体政策及时审核兑现补贴资金。各区县在兑现补贴资金后,将已拨付企业的县级补贴情况和依据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申请市级资金补贴。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7、政策内容:对有发展前景,但因疫情暂时受困的茶企,不得抽贷、断贷、压贷、罚息,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做到应续尽续、快续,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解读:对“有发展前景,但因疫情暂时受困的企业”的界定由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相关情况进行确定。界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所在行业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疫情发生前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是否正常,疫情发生前贷款还本付息情况是否正常,疫情发生后企业是否积极采取自救措施等。金融机构采取的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措施,须符合金融监管相关政策规定。
8、政策内容: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现行利率下浮10%。
解读:本条所指的利率下浮只针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其中对享受续贷、展期利率下浮优惠的贷款企业,应符合上一条要求。本条提及的利率下浮10%为指导性目标,鼓励金融机构在贷款利率定价自主权范围内给予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尽可能大的利率优惠。
三、加大担保力度
9、政策内容:对融资担保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小微型茶叶生产加工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市、县财政按实际新增担保额的0.8%给予担保费用补贴(含0.5%的普惠性补贴政策),担保费用补贴由区县财政先行支付,市财政按区县实际补贴的25%给予补助。
解读:在乐府办发[2020]3号文件第(七)条“融资担保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新增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市、县财政按照实际新增担保额的0.5%给予补贴。”的普惠性政策基础上,市县财政再按实际新增担保额的0.3%给予向小微型茶叶生产加工企业提供担保的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费用补贴。融资担保公司向所在地农业农村局提交申报材料,由区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同级经信、财政部门及时审核兑现补贴资金。各区县在疫情结束后的1个月以内,将已拨付融资担保公司的县级补贴情况和依据报市农业农村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申请市级资金补贴。
10、政策内容:省农担公司在新冠肺炎期间提出新增或续贷担保贷款的,对一般客户减半收取1年担保费用。各地要确保融资担保通道顺畅,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流程、快速审批、尽快发放。
解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凡向省农担公司申请贷款担保的,担保费用均下调至0.5%/年(即应交担保费=实际担保金额*实际贷款期限*0.5%)。担保项目期限超过一年的部分按现有1%收费标准执行。
四、其他说明事项
以上需市、县财政奖补政策,均由区县财政先行审核支付,市财政按区县实际补贴的25%给予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