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市场警示案例(第三期)

2025-07-28 11:23:13 来源: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为进一步引导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规范执业,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将第三期涉旅典型案例予以警示公布。

案例一:导游张某某在旅游车上向游客兜售商品案

【案情概要】

2025年6月12日,我局收到成都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东方体育移交导游涉嫌违法违规线索的函》及视频等资料,涉及导游在旅游过程中向游客兜售商品,6月19日,我局对当事人张某某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5月12日,导游张某某在旅游车上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务的过程中,向游客兜售推销乐山土特产中药材贝母、天麻,茶叶、火锅底料、钵钵鸡等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对张某某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峨眉山市某某酒店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案情概要】

2025年5月23日,执法人员对峨眉山景区金顶片区开展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导游周某某、吴某某所带团未按规定出具团队电子行程单,且执法人员对导游周某某、吴某某的导游证进行全国旅游监管电子查询后,平台显示两位导游均无出团行程单信息,在现场询问调查中,两位导游均表示游客为当事人峨眉山市某某酒店直接进行委派,非旅行社委派。2025年5月30日,峨眉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5年5月22日,峨眉山市某某酒店主要负责人张某某电话联系导游周某某、吴某某带领45名游客于2025年5月23日到峨眉山景区进行游览,游览路线为金顶一日游,当事人在行程中存在委派导游、代订票务等旅行社业务,构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峨眉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峨眉山市某某酒店处以:1.罚款人民币10000元;2.对酒店主要负责人张某某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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