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8550509/2022-00071
  • 责任部门: 市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日期: 2022-12-09
  • 文??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东方体育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东方体育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东方体育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31号),根据东方体育人民政府办公室《东方体育印发东方体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府发〔2019〕18号)工作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东方体育市域范围内需市级部门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但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项目分为五个分类,第一类为一般政府投资项目;第二类为一般社会投资项目;第三类为中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第四类为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第五类为园区内工业、仓储及生产配套设施项目(化工园区内及危险化学品项目等特殊项目除外)。


二、基本原则


按照“一家牵头、统筹协调、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原则,推行并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方案审查,由市自然资源局通过东方体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审查结果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出具。带方案出让地块项目不再单独进行方案审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部门工作职责


(一)牵头单位工作职责


自然资源部门作为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牵头单位,负责建立本阶段工作流程、办事指南、申请表单,配合行政审批部门建立东方体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项目设计方案规划符合性进行审查,通过东方体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征集、汇总并牵头出具相关部门并联审查意见。不定期组织并联审批单位召开工作会议,牵头协调解决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并联审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并联审批部门工作职责


1、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设计方案消防、节能、装配式建筑、园林绿化、市政景观等内容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2、人防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设计方案人防部分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环保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及环境影响的工业园区、城市基础建设等项目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4、交通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及交通建设的项目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5、交警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将对周边交通产生影响的项目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6、水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及水利建设或取水许可、对周边河道造成影响的项目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7、文化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及文物保护的建设项目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8、安监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及生产或储存危化品的化工园区建设项目和涉及危化品储存及运输的市政项目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9、国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外、涉及党政重要机关、单位周边环境安全问题的建设项目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10、其他职能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涉及各部门职能职责的部分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如铁路、电力、供水、供气等。


(三)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东方体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工作,设立综合窗口,承担综合咨询、收件、批分申请材料、送达审批结论和全程跟踪督办,会同牵头部门对并联审批实施全程协办、督办、通报、考核。


四、审批时限


本阶段审批时限40个工作日。


五、审批流程


(一)一般政府投资项目、一般社会投资项目


1、综合服务窗口收到办件后将项目规划方案等资料通过审批平台推送至各并联审批部门,各部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2、项目规划方案经并联审批部门审查通过后,由自然资源部门按程序提交市专委会、市规委会审查,审查通过后出具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审查意见。


3、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中小型社会投资项目


1、综合服务窗口收到办件后将项目规划方案等资料通过审批平台推送各并联审批部门,各部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2、项目规划方案经并联审批部门审查通过后,免于提交专委会、规委会审查,直接由自然资源部门出具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审查意见。重点项目、位于主要干道、重要节点、滨江滨河地带的建筑及其他特殊项目除外。


3、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


1、综合服务窗口收到办件后将有关资料通过审批平台推送至自然资源部门,由自然资源部门出具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审查意见。


2、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园区内工业、仓储及生产配套设施项目(化工园区内及危险化学品项目等特殊项目除外)


1、综合服务窗口收到办件后将项目规划方案等资料通过审批平台推送各并联审批部门,各部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2、项目规划方案经并联审批部门审查通过后,免于提交专委会、规委会审查,直接由自然资源部门出具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审查意见。建设规模较大或对城市规划造成影响的项目除外。


3、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其他规定


(一)审批事项需要听证、检验(含放线)、检测(含技术经济指标验算)、鉴定、中介机构评估(评价、咨询)、公告(含公示)、申请人修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设计图纸的由牵头部门作出中止审批的决定,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二)并联审批事项中任意事项不予批复的,由不予批复的部门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反馈不予批复意见并说明不予批复的依据,由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书面回复申请人。


(三)该阶段各相关部门可同步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新办;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新办;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新办;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并行审批事项。


(四)涉及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项目应征求主管部门意见。


七、注意事项


(一)本办法根据国家政策、法律以及相关行政法规实行动态调整。


(二)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相关细则。


八、实施日期


本实施办法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满足并联审批办理条件的,建设单位原则上应按本实施办法申请并联审批。此前各部门已受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原行政审批事项的,仍按原方式执行。

相关附件:

20221209103719-662217.doc

20221209103913-233804.doc

20221209103920-12885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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