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东方体育三江岸线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方体育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9日
《东方体育三江岸线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岷江、大渡河、青衣江(以下简称三江)岸线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根据《东方体育三江岸线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三江岸线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乐山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江岸线保护控制区的规划、保护、利用、管理等活动,适用《三江岸线保护条例》,法律法规对三江岸线保护控制区内特定地理区域、空间的保护规定严于《三江岸线保护条例》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三江岸线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三江岸线保护的相关知识,增强公民的保护意识。
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三江岸线保护相关的违法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并运用移动终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为公众举报提供便利渠道。
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举报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举报信息。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五条 三江岸线保护规划的编制与组织实施,除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三江岸线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外,还须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四川省、重庆市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版)》等文件的规定。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三江岸线保护控制区范围内设置界桩和标识牌,载明区域范围内禁止和限制行为相关事项。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三江岸线保护规划的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三江岸线保护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并应当符合《三江岸线保护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相关规划应当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世界遗产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严格保护区、控制利用区的界线与范围;
(二)岸线功能区划、土地用途、土地开发利用强度;
(三)明确岸线管控措施,确定严格保护、控制利用区域内禁止类和限制类建设工程项目和产业准入项目目录;
(四)保护控制区内建设工程的建筑布局、建筑高度、天际轮廓线、景观风貌、体量、风格、色彩、夜景照明等设计要求;
(五)休闲、观光、文化、旅游、体育等特色产业项目发展计划;
(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水资源调配、防洪排涝、雨污分流、截污纳管、污染防治、植被绿化、文化保护等综合治理措施;
(七)其他应纳入规划管控的内容。
第八条 金口河区、峨眉山市、犍为县、夹江县、沐川县、峨边彝族自治县应依据市三江岸线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框架、分区划线原则以及管控内容,组织编制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三江岸线保护规划或实施方案,细化明确本行政区域内严格保护区与控制利用区范围,制定相应的保护管控要求并实施管理。
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三江岸线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由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成员单位参照市级联席会议制度并结合实际确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明确联合执法任务、牵头单位职责等内容,对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以及重大违法案件,依法开展联合执法。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三江岸线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与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三江岸线执法动态巡查制度,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摄等技术,及时发现并依法制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通报处置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三江岸线生态环境、资源、自然灾害等监测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三江河道进行综合治理和堤岸加固,开展河道泥沙观测和河势调查,加强河势控导和崩岸治理,健全水灾害监测预警、灾害防治、应急救援体系,保障三江岸线安全稳定。
第十四条 三江岸线严格保护区内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开展除以下必要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外的建设活动:
(一)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防护安全工程、生态修复工程建设;
(二)建设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交通、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
(三)适度的休闲旅游、文化展示、户外运动、科普宣教及符合相关规划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四)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
(五)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
(六)经依法批准的国家、省重大项目建设;
(七)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严格保护区内既有建(构)筑物,应当制定分区、分类管控标准及搬迁规划,对建(构)筑物实行分区分类管控。
第十六条 三江岸线保护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三江岸线保护规划对用地性质、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等管控要求,建筑项目应按照管控要求编制规划方案,按程序审批,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批准手续;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动工建设。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控制利用区内的建筑风貌管控,将三江岸线保护规划中规划保护内容和管控要求纳入划拨或者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文件。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设计方案比选论证制度,建设项目应提供两个及以上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建立健全公开公示制度,项目方案审批前应当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审批部门门户网站)和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建筑方案设计在形体、色彩、体量、高度和空间环境等方面不符合三江岸线保护规划要求的,或者专家意见分歧较大、公示争议较大的,不得批准建筑设计方案,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控制利用区内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应当适当降低容积率与建筑密度,提高绿地率,但不得突破国家、省节约集约用地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三江岸线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三江岸线保护控制区范围内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实行分类管控。
三江岸线二百米范围内禁止建立畜禽养殖场(小区)、发展畜禽养殖专业户。对普通农户的少量畜禽养殖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养殖行为,督促引导农户对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禁止粪污直排外环境。
三江岸线一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三江岸线一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经有关部门认定可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的尾矿库改建项目除外。
第二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排查三江岸线保护控制区范围内建设项目情况,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违法利用、占用三江岸线保护控制区的,依据《三江岸线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已取得有关行政审批但不符合三江岸线保护相关规划的既有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依法依规逐步予以搬迁;应当给予补偿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临时占用三江岸线保护控制区土地的,应当依法向有审批权限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明确占用或者使用的期限、范围、用途、恢复措施等内容。不得在临时占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弃渣场。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三江岸线保护控制区内农房新建、改建、扩建的条件及建设标准,建立健全相关保障制度,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
第二十三条 三江岸线保护控制区内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建设用地或者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禁止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开展绿化造林、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挖田造湖造景等活动。
第三章 保护与修复
第二十四条 坚持三江岸线保护控制区范围内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
建立三江岸线保护控制区范围内水流、林地、耕地、湿地等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按照规定参与生态保护修复。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三江流域相关专项规划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河湖岸线修复计划,保障自然岸线比例,恢复河湖岸线生态功能,保障辖区内水系连通,优化水资源配置、水生态环境修复等功能。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三江岸线保护控制区范围内林地、草地、湿地修复计划,科学推进林地、草地、湿地修复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三江岸线保护控制区范围内自然退化和遭到破坏的林地、草地、湿地进行科学评估,并相应采取野生动物栖息地营造、林相改造、植物群落恢复、水源补充、水体交换、污染控制、生物防控等修复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三江岸线保护控制区范围内水土流失地块和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采取适宜植被种植与恢复、生态廊道建设等有效防治措施。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生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园林等部门定期对三江河道及岸线范围内重要栖息地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制定三江流域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计划,做好野生动植物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治三江岸线环境污染:
(一)统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二)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排污口开展排查整治;
(三)对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及周边地下水环境风险隐患开展调查评估并采取风险防范和整治措施;
(四)加强对建筑垃圾、工业和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的管理,建立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联防联控机制;
(五)依法对城乡生活垃圾进行分类管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六)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七)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和土壤污染状况普查情况,可以在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以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用地等为重点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八)其他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一条 三江岸线保护控制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三江岸线保护巡查工作机制,依法开展三江岸线保护执法活动。
鼓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公益岗位等形式开展岸线保护工作。
三江岸线保护控制区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岸线保护工作,对违法利用、占用岸线以及破坏岸线生态环境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执法权的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三江岸线保护规划的要求,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按照国、省开发区绿色发展评估机制要求,根据绿色发展评估结果对产业产品、节能减排措施等进行优化调整。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水务部门负责三江岸线保护控制区内水资源保护工作;采取措施,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推进堤防和蓄滞洪区建设,提升洪涝灾害防御工程标准,加强水工程联合调度,开展河道泥沙观测和河势调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防洪减灾工程和非工程体系,提高防御水旱灾害的整体能力。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三江岸线保护控制区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与管理;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核发排污许可证,并对排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三江岸线保护控制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三江岸线保护控制区的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监管力度,预防、控制和减少环境污染;组织对三江岸线保护控制区域内垃圾填埋场、加油站、矿山、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及周边地下水环境风险隐患开展调查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和整治措施;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完善三江岸线保护控制区生态环境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建立健全三江岸线保护控制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与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相衔接,加强对三江岸线保护控制区船舶、港口、矿山、化工厂、尾矿库等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依照国土空间规划,对所辖三江岸线保护控制区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对不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不得办理规划许可;按照职责分工对三江岸线保护控制区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因地制宜采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土地复垦、恢复植被、防治污染等措施,加快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林业部门应当加强三江岸线保护控制区内林地、草地、湿地保护;采取措施,防治水土流失,按照规定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加强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林业等部门严厉打击三江岸线保护控制区内非法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交易、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等活动,加大网络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利用网络非法交易野生动植物行为。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协调推进三江岸线保护控制区内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建设;加强对三江岸线保护控制区内城市新区、各类开发区等使用建筑材料的管理,鼓励使用节能环保、性能高的建筑材料;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和管网;加强三江岸线保护控制区范围内城镇规划区排涝设施、园林景观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三江岸线保护控制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财政投入,配合业务主管部门积极争取项目及资金支持,统筹各级资金支持三江岸线保护控制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三江岸线保护控制区内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依法查处三江岸线保护控制区内城市建成区范围内违法建(构)筑物和破坏城市园林绿地等行为。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区)文化旅游部门应当加强三江岸线保护控制区文物、文化及旅游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进三江岸线保护控制区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三江岸线保护控制区交通管理工作和港口区域界线管理保护工作,联合应急管理部门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以及车辆、船舶进行管控。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三江岸线保护条例》纳入年度普法工作要点,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第四十四条 县(市、区)教育部门应当组织幼儿园、中小学等各类学校开展《三江岸线保护条例》宣传教育活动,提升青少年环境保护意识。
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区)经济信息化、公安、商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及乐山大佛景区、乐山高新区、苏稽发展建设管委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三江岸线保护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公开三江岸线保护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和监督三江岸线保护提供便利。
第四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三江岸线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三江岸线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考核结果作为部门(单位)与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